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李得灶、林靜雯、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海英俊、王美花
- 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黃嘉勝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黃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8 月18日以「散熱風扇及其扇框座」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24813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88210 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96年10月11日至113 年8 月17日)。嗣參加人黃嘉勝以該專利違反其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26條第2 、3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原告於98年1 月9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認該更正本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而認系爭專利無違前揭規定,以98年9 月29日(98)智專三(三 )05073 字第098206148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訴經經濟部以99年3 月16日經訴字第0990605299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行政判決將本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被告就系爭專利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1103號行政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在案。被告乃依前揭法院判決意旨重為審查,以101 年10月25日(101 )智專三(三)05073 字第101211500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黃嘉勝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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