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得灶林靜雯歐陽漢菁

原告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徐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俊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4年11月24日以「汽車防側撞監視系統」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20341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28972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10月30日以(101 )智專三㈡04182 字第10121179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