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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彭洪英李維心

原告
宜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鐘亮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加人
王樹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樹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9日以「USB 應用裝置之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美國申請案號第60/623221 號專利案申請日93年11月1 日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314121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8831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98年3 月27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遂於101 年8 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經被告審查,認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10月29日(101 )智專三㈡04059字第10121165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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