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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發明專利申請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得灶彭洪英李維心

原告
全國達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芳正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就申請第092129643 號『議價購物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應更正為「被告應就申請第092129649 號『議價購物方法』

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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