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怡光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號原 告 陳怡光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雅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雅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7年12月17日以「Tobei 及圖」、「TOBEI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流理台、爐台、電冰箱、洗臉台、馬桶、淋浴蓮蓬頭、馬桶自動沖水器、衛浴設備、水龍頭、水箱給水零件、飲水機、濾水機、熱水器、瓦斯爐、排油煙機、電爐、通風設備、鍋爐、瓦斯調整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72078 、1372079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上開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分別以101 年5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80885號、101 年6 月8 日中台異議字第98088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