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0號
- 原告
- 陳怡光
- 訴訟代理人
- 黃珊珊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雅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雅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7年12月17日以「Tobei 及圖」、「TOBEI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流理台、爐台、電冰箱、洗臉台、馬桶、淋浴蓮蓬頭、馬桶自動沖水器、衛浴設備、水龍頭、水箱給水零件、飲水機、濾水機、熱水器、瓦斯爐、排油煙機、電爐、通風設備、鍋爐、瓦斯調整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372078 、1372079 號商標。嗣參加人以上開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分別以101 年5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80885號、101 年6 月8 日中台異議字第98088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