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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38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得灶歐陽漢菁林靜雯

上訴人
菲律賓籍.陳建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評定事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3日本院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13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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