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原 告 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昱樺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佐治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8年8 月24日以「深藍deep blue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3類之「各種酒(麥酒及啤酒除外)、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再製酒、白蘭地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水果酒、清酒、高梁酒、紅酒、茅台酒、蘭姆酒、人蔘酒、葡萄酒、米酒、烈酒、汽泡酒、蒸餾酒、果露酒、藥味酒」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17510 號商標。嗣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7 月16日以中台異字第99072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2月11日經訴字第1010611519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應依職權命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