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4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得灶彭洪英李維心

原告
沛德奧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宜忠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德博
參加人
日商.山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山田博久
訴訟代理人
黃闡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複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山久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3日以「沛德奧pettio及圖THE PETS CARE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寵物用手推車,手推車,購物車,行李手推車」商品、第18類之「寵物衣服,繫狗皮帶,皮鞭,狗鞋,動物口套,動物項圈,寵物提袋,寵物背包,寵物背袋,旅行用寵物拉箱」商品,及第20類之「家庭寵畜窩,狗屋,狗籠,家庭寵物箱,飼料架,寵物用床,寵物用軟墊,寵物提籃,寵物坐墊,寵物用睡墊,寵物用毯」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7176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6年7 月16日起至106 年7 月15日止。嗣參加人主張系爭註冊商標有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之適用,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應有前揭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之適用,以101 年5 月29日中台評字第980216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3 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