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7號原 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玉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徽(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新公司)前於民國99年6 月11日以「世新數位有線電視、旺TV及圖」商標(聲明圖樣內之「數位有線電視」、「TV」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8類之「有線電視播送;有線電視頻道之出租;無線電視播送;電視播送;電台廣播;行動電話通訊傳輸;電話通訊傳輸;語音郵件傳送服務;加值網路之電信傳輸;無線呼叫服務;無線電傳呼;電話秘書;全球電腦資訊網路之電信連結;全球電腦網路進入時間之出租;為電話購物服務提供電訊頻道;訊息和影像的電腦傳送;聊天室資訊傳輸;提供使用者進入全球電腦網路通路;提供連接全球電腦網路之電信通訊服務;提供資料庫存取;提供電子佈告欄之訊息傳送;提供網路聊天室;電子佈告欄(電信通訊服務);電子信箱租賃;電子郵件傳送;電子郵寄;電信通訊路由及連接服務(電信網路連結服務);電信路線連接;電腦終端機通訊傳輸;電腦影像訊息傳送;網際網路之電信連結;線上資訊傳輸;電報通訊傳輸;電報發送;電報傳送;光纖網路通訊傳輸;傳真機通訊傳輸;人造衛星傳送;視訊會議之衛星傳送;視訊會議電信通訊服務;電傳會議服務;衛星定位訊號傳送服務;衛星電視頻道之出租;衛星轉頻器租賃;提供有關電信通訊之資訊服務;電信傳輸;藉由網路提供電話簿索引服務」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45319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於被告審查期間,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後第106 條第1 項規定,本件原異議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第30條第1 項第11款、第10款規定。經被告審查,以同年11月23日中台異字第G01000359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3 月20日經訴字第10206094140 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世新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世新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