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58號原 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玉滿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6 月11日以「世新數位有線電視、旺TV及圖」商標(聲明圖樣內之「數位有線電視公司」、「TV」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音樂社;夜總會;電影院;電影院設施......攝影棚出租;劇場出租;表演場所出租;收音機租賃;電視機租賃;玩具出租;電動玩具租賃;錄音帶租賃;錄影帶租賃;影片租賃;唱片租賃;新聞採訪服務」服務,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453207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期間,適逢現行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商標法第106 條第1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而尚未處分之異議案件,以註冊時及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本件原異議主張之前揭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0款規定。而本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前揭修正前後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以101 年11月27日中台異字第1000358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