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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原告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福地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林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湧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8 月19日以「紗窗防落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1595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856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林湧群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7 月18日(101 )智專三(三)06006 字第101207058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1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40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贅載「命被告機關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見本院卷第7 頁)。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林湧群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林湧群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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