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原 告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福地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林湧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湧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8 月19日以「紗窗防落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1595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856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林湧群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7 月18日(101 )智專三(三)06006 字第101207058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1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40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贅載「命被告機關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見本院卷第7 頁)。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林湧群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林湧群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