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1號原 告 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庭源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芬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陳淑芬君前於98年7 月30日以「一種微粒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有23項,經被告編為第9821488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2193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100 年5 月12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12月17日(101 )智專三(四)02021 字第101214270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