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9號原 告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秀月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 加 人 陳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1 月9 日以「手工具之夾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該局編為第96100815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322063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陳志宏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4 月25日(102)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2205196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所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8 月22日經訴字第102061048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