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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林秀圓蔡如琪

原告
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叔誼
送達代收人
沈芳如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紹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0 年3 月4 日以「輪圈結構」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8 項,經被告編為第100203733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0850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被告審查期間,原告於101 年1 月19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申請專利範圍計4 項,案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2 年4 月30日(102 )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220544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02 年8 月28日以經訴字第102061055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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