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0號原 告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炎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坤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7年1 月17日以「自動撥掃裝置」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該局編為第9720103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33949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昌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99年12月30日以(99)智專三(三)05055 字第099209523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本部以100 年4 月27日經訴字第1000609885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原告仍不服,迭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審認,參加人所提引證資料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遂以101 年1 月12日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60號行政判決撤銷前揭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參加人於101 年10月19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並主張廢棄先前舉發理由,另提出舉發理由及證據。原告則於101 年12月11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1 項。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准予更正,且認更正後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2 年3 月21日(102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2203382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