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24號原 告 振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世宜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林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惠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2 月16日以「具有視窗之袋膜及其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告編為第96105998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17690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 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規定,於102 年6 月27日以(102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2208432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0月23日以經訴字第1020610781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