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原 告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前於民國92年3 月7 日以「電連接器提取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0351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422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9年9 月28日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6 月29日(101) 智專三㈠04076 字第101206540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1月29日經訴字第1010611452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鴻海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鴻海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