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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王美花、郭台銘

  • 原告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原 告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前於民國92年3 月7 日以「電連接器提取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03517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422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9年9 月28日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1 年6 月29日(101) 智專三㈠04076 字第101206540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1月29日經訴字第1010611452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鴻海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鴻海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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