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
- 原告
- 偉鎔縫機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錦惠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初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芝余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啟翔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啟翔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93年2 月26日以「柱筒型縫紉機的送料裝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320278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184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101 年1 月10日(101 )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1200247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撤銷原處分,發回智慧局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