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 原告
- 茂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樹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明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王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正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7年5 月16日以「供攪拌與調和材料用途之練和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0858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731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遂於101年8 月8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1207981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1 年12月18日以經訴字第1010611530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