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茂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原 告 茂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樹龍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王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7年5 月16日以「供攪拌與調和材料用途之練和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0858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731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遂於101 年8 月8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18 字第101207981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1 年12月18日以經訴字第10106115300 號訴願決定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