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原告
登財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森炎
原告
張國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鈴(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勝昌(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美公司)前於民國91年12月20日以「塑膠容器模內成型標籤」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22114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623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項及第104 條第3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6 月21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53 字第101206073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2月18日經訴字第10106115160 號決定書駁回訴願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並判命被告作成撤銷系爭專利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超美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超美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超美特殊包裝公司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00 頁反面)。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