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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原告
黃進丁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進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9 月21日以「落水頭止逆塞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183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9988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應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嗣於101 年8 月29日以(101)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120903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2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1538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告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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