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進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王美花、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顏進中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原 告 黃進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進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9 月21日以「落水頭止逆塞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183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9988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應有違反前揭規定之情事,嗣於101 年8 月29日以(101) 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120903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1 年12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1538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告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