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 原告
- 宇榮高爾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家聲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輝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曾尚成
- 參加人
- 黃志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良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4 月15日以「具有氨基甲酸酯球殼層之高爾夫球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8206192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6519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黃志良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復於100 年5 月6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符前揭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應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於101 年8 月27日以(101 )智專三㈠04078 字第101208840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 月23日經訴字第102060921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