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5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原 告 德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殷德義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周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信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100 年3 月9 日以「餐盒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OOOO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 OOO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周OO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1 年10月30日(101 )智專三(一)02008 字第101211740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2 月5 日經訴字第1020609285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周OO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周OO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