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
- 原告
- 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龔志菁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寧律師
- 輔佐人
- 龔志民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元
- 參加人
- 啟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鈺欽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專利師
- 複代理人
- 張偉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啟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啟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2 月13日以「具信號源選擇功能的影像信號混合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並於同年月14日補送創作人張鈺欽君及○○○君同意由參加人申請專利之申請權證明書,經被告編為第96202702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1645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8年7 月1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92 年2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專利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8 月26日以(99)智專三㈡04059 字第09920602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100 年2 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09628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同年7 月14日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行政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被告就本件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依該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該判決於同年8 月17日確定。案經被告重為審查,於101 年8 月10日以(101 )智專三㈡04099 字第101208132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2月6 日經訴字第101061147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