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原 告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饒振奇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邵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立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4 月22日以「具單側向網狀毛細組織之扁熱管」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審查核准,發給新型第M36603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邵立仁以系爭專利有違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查,以 101 年5 月14日(101 )智專三㈢05018 字第101204625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核准處分時適用之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1 年11月12日經訴字第10106111020 號訴願決定書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處分時適用之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