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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容正

原告
力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饒振奇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邵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立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4 月22日以「具單側向網狀毛細組織之扁熱管」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審查核准,發給新型第M36603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邵立仁以系爭專利有違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查,以101 年5 月14日(101 )智專三㈢05018 字第101204625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核准處分時適用之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1 年11月12日經訴字第10106111020 號訴願決定書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處分時適用之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而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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