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原 告 瑩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世鵬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希彥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