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號
- 原告
- 褚錦雄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郎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圜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錫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圜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圜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圜達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以「按鈕開關」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同時提出創作人林錫埼將專利申請權全部讓由參加人申請專利之申請權證明書,經被告編為第100200998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06796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7月4 日(101 )智專三(二)04024 字第10120668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圜達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