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
- 原告
-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信忠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徐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俊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4年11月24日以「汽車防側撞監視系統」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20341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28972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10月30日以(101 )智專三㈡04182 字第10121179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