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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靜雯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王美花

  • 原告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徐俊傑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原   告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徐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俊傑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4年11月24日以「汽車防側撞監視系統」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20341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依法繳納規費後,發給新型第M28972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10月30日以(101 )智專三㈡04182 字第10121179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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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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