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 原告
- 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蕙蘭
- 訴訟代理人
- 莊勝榮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雯霞
- 參加人
-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雯霞
- 參加人
-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雯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 月11日以「抗沖蝕植生網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9720066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3552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10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乃以102 年2 月26日(102 )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220240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