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7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得灶林秀圓蔡如琪

原告
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蕙蘭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雯霞
參加人
輔彬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雯霞
參加人
翰璋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雯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1 月11日以「抗沖蝕植生網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9720066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35527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永曦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輔彬實業有限公司及翰璋實業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10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乃以102 年2 月26日(102 )智專三(三)06022 字第102202402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