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 原告
- 宜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鐘亮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莊榮昌
- 參加人
- 王樹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樹賢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9日以「USB 應用裝置之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美國申請案號第60/623221 號專利案申請日93年11月1 日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314121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8831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98年3 月27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6條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遂於101 年8 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經被告審查,認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相關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10月29日(101 )智專三㈡04059字第10121165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