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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6 日

原告
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義煌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金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案外人張耀仁前於97年8 月29日以「組合式輪胎氣嘴」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551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000000 號專利證書。嗣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7 月23日以該新型專利(以下稱系爭專利)有違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0 年3 月10日以(100)智專三( 三)05055字第100201954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訴經經濟部以100 年6 月29日經訴字第10006101220 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後,遞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審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1 年2月23 日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行政判決撤銷前揭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其間,張耀仁申准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案經被告依前揭判決意旨重為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101 年12月28日以(10 1)智專三(三)05055 字第101215319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重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5 月8 日經訴字第1020610152 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則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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