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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得灶歐陽漢菁林靜雯

原告
名匠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金旺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加人
徐石淵
訴訟代理人
蘇良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石淵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徐石淵前於民國99年7 月29日以「可車出雙色網線之縫紉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921448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9628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1 年12月28日(101 )智專三㈢05055 字第10121532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5 月21日經訴字第102061018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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