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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林秀圓蔡如琪

原告
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律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加人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重松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玉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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