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 原告
- 全國達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孫芳正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輝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郭偉齡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就申請第092129643 號『議價購物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應更正為「被告應就申請第092129649 號『議價購物方法』
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審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