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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李得灶李維心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朱德祥、王美花、郭台銘

  • 原告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原 告 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德祥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律師 錢 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前於民國87年5 月8 日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710711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2744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其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嗣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2 月1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規定,於101 年7 月23日以(101 )智專三(二)04087 字第101207269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1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387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並命被告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鴻海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鴻海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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