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2號原 告 胡厚飛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7日以「具防滑結構之扳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14678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0642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提出證據2 之91年12月21日公告之第91206208號「握持部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3 之90年5 月25日公告之第88118622號「一種工具之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案、證據4 之93年8 月11日公告之第92209072號「具有防滑握柄護套之棘輪扳手」新型專利案、證據5 之92年11月21日公告之第92204519號「工具握持部之頂制結構」新型專利案、證據6 之93年6 月16日公開之第92123987號「握把的製造方法」發明公開公報及證據7 之94年9 月21日公告之第94204574號「具止滑辨識之起子工具」新型專利案為證,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26條規定,不符合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被告審查期間,適專利法於102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依現行專利法第149 條第2 項規定,該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本件系爭專利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11至13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其餘請求項無違同法相關規定,爰依現行專利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以102 年1 月25日(102 )智專三㈢05051 字第00000000000 為「請求項1 至7 、1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8 至10、14至2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依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