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原 告 數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祥鎮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陳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6 月27日以「數位式扭力扳手㈠」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7項,經被告編為00000000號審查,案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1891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陳志宏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2 月25日(102) 智專三㈢05128 字第102202313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7 月3 日經訴字第1020610357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陳志宏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志宏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