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著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著作權事務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著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 代 表 人 馬長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嚴裕欽律師 胡中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代 表 人 蔡清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於民國99年6 月7 日依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4條第5 項規定,公告無線廣播電臺營利性電臺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經原告、訴外人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認MCAT對於該項費率之公告未依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第1 款與利用人進行協商,且新公告之費率計算方式與廣播實務現狀不符,對原告等造成不合理之現象,於同年10月11日向被告申請本件費率之審議。經被告依同條例第25條第2 項規定,於同年10月19日公告網站,嗣訴外人中華民國台灣中功率調頻廣播電台協會及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備具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審議,經被告列為本案之參加人,並於100 年1 月12日邀集原告、相關利用人及MCAT召開意見交流會,嗣MCAT遂依該次會議討論之結果,於同年3 月25日增修該項費率。旋被告依同條例第25條第4 項規定,分別於同年6 月17日、8 月19日及11月22日召開同年第6 次、第9 次及第13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針對本件費率審議事項進行諮詢,並於參酌前揭委員會決議、過去實務作法及雙方之意見後,依據同條例第25條第4 項規定,決定變更MCAT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及數額(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並以同年12月1 日智著字第10016004022 號函將審議結果通知MCAT、原告等各申請人及參加人。原告對於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結果之處分中有關「調幅(AM)廣播電臺主播臺及轉播臺」使用報酬率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4 月23日經訴字第10106103830 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MCAT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MCAT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