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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

有關著作權事務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李得灶林秀圓蔡如琪

上訴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代表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 日所為102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著作權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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