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 代表人
-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 日所為102 年度行著訴字第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