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蔡惠如、彭洪英、杜惠錦
- 法定代理人王美花
- 原告奧地利商茱利士布魯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張豐薪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原 告 奧地利商茱利士布魯有限公司(Julius Blum GmbH)代 表 人 布魯‧賀伯特(Blum Herbert) 訴訟代理人 徐火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張豐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豐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張豐薪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以「OCBLUM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核准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6 類之「金屬製腳輪、金屬製鎖、金屬製管接頭」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1556604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2 年1 月1 日起至111 年12月31日止(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並未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另原告經通知仍未補正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及第12款之異議理由,以102 年12月25日中台異字第G01020252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部分,異議不成立。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12款部分,異議不受理」之處分。嗣原告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5 月21日經訴字第10306104550 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應為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審定。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張豐薪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張豐薪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張豐薪以書狀陳述意見。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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