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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蔡惠如彭洪英杜惠錦
  •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 原告
    奧地利商茱利士布魯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張豐薪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原 告 奧地利商茱利士布魯有限公司(Julius Blum GmbH)代 表 人 布魯‧賀伯特(Blum Herbert) 訴訟代理人 徐火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張豐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所為之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撤銷訴訟」及援引「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課予義務訴訟」及「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法第239 條準用上開條文之規定裁定更正之。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又同法第307 之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之裁定,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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