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蔡惠如、彭洪英、杜惠錦
- 法定代理人王美花
- 原告奧地利商茱利士布魯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張豐薪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原 告 奧地利商茱利士布魯有限公司(Julius Blum GmbH)代 表 人 布魯‧賀伯特(Blum Herbert) 訴訟代理人 徐火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張豐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7 日所為之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撤銷訴訟」及援引「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課予義務訴訟」及「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法第239 條準用上開條文之規定裁定更正之。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又同法第307 之1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之裁定,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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