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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蔡惠如林靜雯陳端宜
  •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王懷慶

  • 原告
    美商費斯圖書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98號原   告 美商費斯圖書有限公司(Facebook, Inc. ) 代 表 人 凱瑟琳‧約翰斯頓(Kathleen Johnston)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郭建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一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懷慶(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一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觸科技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以「loveboo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8類之「電信傳輸、電話通訊傳輸、行動電話通訊傳輸、語音信箱服務、加值網路之電信傳輸、無線電傳呼、無線呼叫服務、電話秘書、網際網路之電信連結、全球電腦資訊網路之電信連結、線上資訊傳輸、電腦終端機通訊傳輸、電子郵件傳送、電子信箱租賃、提供電子佈告欄之訊息傳送、電子佈告欄(電信通訊服務)、電信路線連接、訊息和影像的電腦傳輸、提供連接全球電腦網路之電信通訊服務、提供使用者進入全球電腦網路通路、電信通訊路由及連接服務(電信網路連結服務)、聊天室資訊傳輸、為電話購物服務提供電訊頻道、提供網路聊天室、提供資料庫存取、提供電子連線網路資料存取服務、串流傳輸服務、電報通訊傳輸、電報發送、電報傳送、光纖網路通訊傳輸、傳真機通訊傳輸、人造衛星傳送、衛星電視頻道之出租、視訊會議之衛星傳送、衛星轉頻器租賃、電傳會議服務、視訊會議電信通訊服務、衛星定位訊號傳送服務、提供有關電信通訊之資訊服務、通訊之資訊服務、電信通訊設備租賃、訊息傳送設備租賃、傳真設備租賃、傳真機租賃、數據機租賃、電話租賃、通訊器材之租賃、代辦電信門號之申請」服務、第41類之「文獻之出版;文獻之發行;書刊之出版;書刊之發行;書籍出版;除廣告以外的版面設計;教科書出版(廣告品除外);教科書撰寫(廣告稿除外);電子編輯出版;線上電子書籍及雜誌之出版;雜誌之出版;雜誌之發行;教育服務;教育資訊;舉辦各種講座;舉辦研習會;舉辦座談會;舉辦會議;舉辦討論會;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休閒育樂活動規劃;休閒活動資訊;策劃各種聯誼活動。線上電子書籍及期刊之出版、藉由網際網路提供音樂或影片線上欣賞服務、知識或技術傳授。娛樂、娛樂資訊、休閒娛樂資訊、提供線上影片欣賞服務、提供線上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提供電腦及網路設備供人上網之服務」服務、第42類之「電腦程式設計、電腦資料處理、藉由全球網路提供廣泛資訊服務、電腦軟體設計、電腦軟體更新、電腦軟體維護、電腦軟體租賃、電腦軟體設計諮詢顧問、電腦軟體諮詢、電腦系統分析、電腦系統設計、電腦軟體安裝、電腦程式複製、電腦病毒防護服務、數位化地圖製作、電子地圖軟體設計、電腦硬體租賃、電腦租賃、提供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電腦資料復原、將實體資料或文件轉換成電子載體、電子程式及資料之資料轉換(非實體性轉換)、網路伺服空間出租、網路伺服器租賃、網站規劃建置、為他人建置及維護網站、電腦主機代管、提供網域名稱之註冊、提供網路搜尋引擎、網路認證服務、網路安全管理服務、網路網頁設計、主持電腦網頁、為他人製作或維護網頁、電腦硬體諮詢」服務,及第45類之「交友服務、婚友介紹、婚姻介紹所、婚禮安排服務、結婚儀式及場地禮車之安排佈置、宴會會場佈置」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1 年9 月1 日准列為註冊第1535470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12月20日中台異字第G01010971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嗣原告向經濟部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6 月11日經訴字第103061051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命被告就系爭商標為異議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一觸科技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一觸科技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 項規定命兩造、一觸科技公司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17 頁)。爰依同法第42條第1 、3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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