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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蔡惠如范智達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王美花、黃志明

  • 原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原   告 三叔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姚(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志明(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緣關係人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會香公司)前於民國95年7 月18日以「多層次麻糬」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共5 項,經被告編為第95212584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03629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或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3 年5 月21日以(103 )智專三(四)01027 字第103206879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10月3 日經訴字第1030610939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做成「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就第M303629 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舉發案號:000000000N01)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家會香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家會香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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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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