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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原告
田蓉蓉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田林玉梅前於民國97年4 月30日以「安全沖泡壼」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 項,經被告編為第97115844號審查。嗣田林玉梅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並於99年3 月12日向被告辦理讓與登記。其後,系爭專利申請案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4275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漢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3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以102 年9 月18日(102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2212704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1 月22日經訴字第103061000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撤銷,則丞漢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因認丞漢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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