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
- 原告
- 田蓉蓉
- 訴訟代理人
- 嚴國杰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田林玉梅前於民國97年4 月30日以「安全沖泡壼」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 項,經被告編為第97115844號審查。嗣田林玉梅將系爭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並於99年3 月12日向被告辦理讓與登記。其後,系爭專利申請案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4275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丞漢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3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以102 年9 月18日(102 )智專三(一)02060 字第102212704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1 月22日經訴字第103061000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撤銷,則丞漢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因認丞漢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