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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黃毓鵬

  • 當事人
    徐金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35號民國103年8月7日辯論終結原   告 徐金澤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瑞容 參 加 人 士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毓鵬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4日經訴字第103061019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機關應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其於舉發時僅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處分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嗣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當庭具狀追加「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至12項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應被撤銷。」之舉發理由,被告及參加人均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第78頁、第79頁),原告遂於同日當庭撤回上開追加(見本院卷第80頁),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 參加人之前手黃永炎於99年2 月5 日以「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920243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370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其後,黃永炎於100 年12月19日將系爭專利讓與並登記予參加人。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2 年11月14日(102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2215565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3 月24日經訴字第1030610198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為系爭專利舉發成立之審定。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定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遂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機關應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並主張: ㈠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⒈證據2 係將整流蓋2 「置入扣合」於整流骨架1 之整流槽12內,再輔以固定桿5 保護整流蓋2 並兼具固定整流器,因證據2 並無整流器之元件存在,故整流器應為整流蓋之誤繕,且證據2 第8 圖所揭露的固定桿5 確實係按壓在整流蓋2 脊部之位置,確實係以不穿設與破壞整流蓋2 結構之扣壓方式使整流蓋2 達到穩定、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且證據2 之創作目的即是利用此結構保護整流蓋2 不致因外力加入而受破壞(如颱風吹襲),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利用壓固條按壓固定蓋板之方式及目的完全相同。證據2 之整流槽12得以扣合整流蓋2 的原因在於整流骨架1 兩側的整流片上方設置有一延伸的壓固條結構,並利用該整流片之壓固條來壓住扣合整流蓋2 ,且證據2 第8 圖中亦清楚揭露整流骨架1 利用壓固條結構緊密扣壓整流蓋2 之實施方式,再輔以固定桿5 即可確實保護並固定整流蓋2 不受外力破壞,此結構明顯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整流片與連結桿不同,故證據2 確實已揭露以壓固條扣壓整流蓋2 之技術特徵,使該通風裝置得以不穿設與不破壞蓋板之扣壓方式使蓋板達到穩定、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壓固條的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之壓固條為L 形且係以鎖合方式與整流片互相鎖合而已。 ⒉證據4 已明確揭露橫向開口212 與連接板213 之實施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橫向開口212 之開口高度等於蓋板24之厚度(如此即可壓置固定蓋板24) ,以利用連接板213 連接散熱器外板22頂端,以直接引導氣流上升( 垂直方向引導氣流上升,即單通道模式) ;而第二種則是橫向開口212 之開口高度大於蓋板24之厚度,使連接板213 與蓋板24之間形成一氣流通路43,使風可由該氣流通路43處流動,形成氣屏狀之氣流(垂直方向+ 水平方向引導氣流流動,即雙通道模式)。故被告與參加人僅因證據4 之說明書中揭露「該若干骨架21橫向開口212 之開口高度係可大於該蓋板24之厚度」之一種實施方式,即斷章取義並直接認定證據4 所揭露之所有技術皆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同,顯有不妥,亦與事實不相符合。證據4 所揭露之連接板213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且該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藉以壓置蓋板。故證據4 之連接板213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壓固條」的主要技術特徵及設置目的,兩者之差異僅在於證據4 之L 型連接板213 係直接設置於二整流片上,且利用L 型連接板213 之鎖設板與二外板22鎖合,而系爭專利則係利用L 型壓固條之鎖設板與二整流片鎖合;此差異僅是將證據4 之L 型連接板簡單的改變、置換而已,證據4 設置「L 型」連接板213 之目的與系爭專利設置「L 型」壓固條之目的皆是為了做為鎖合用途,且以鎖設、焊接或夾固等方式組裝屋頂通風器之各元件亦為習知普遍使用的基本工法,系爭專利將L 型壓固條以鎖設方式鎖固於整流片上只有增加施工上之工時及工序,並無法產生任何證據4 無法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4 所揭露之L 型連接板可易於思及者,不具進步性。是以,證據4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利用L 型壓固條與其它結構鎖設之技術」之技術特徵及「L 型壓固條設置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功效,兩者之空間形態及功效並無不同,今被告與參加人以斷章取義的方式解讀證據4 所揭露之技術,實已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⒊經詳細比對證據1 、2 、4 、5 之說明書所揭露之技術後,顯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是將習知證據5 之具有固定及鎖合功效的L 型角鐵鎖設於證據1 之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整流片上,用以壓置蓋板,而此屋頂通風裝置之整流片設置壓固條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亦早已被證據2 及證據4 所揭露,故只要是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2 、4 、5 之組合且不需經過度實驗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確實欠缺進步性要件。 ㈡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 ⒈證據2 於說明書第4 頁之創作目的㈠至㈢點及證據2 第5 頁倒數第9 行至第6 頁第4 行中已明確揭露,證據2 係將整流蓋2 「置入扣合」於整流骨架1 之整流槽12內,再輔以固定桿5 保護整流蓋2 並兼具固定整流器,因證據2 並無整流器之元件存在,故此整流器應為整流蓋之誤繕,且證據2 第8 圖所揭露的固定桿5 確實係按壓在整流蓋2 脊部之位置,確實係以不穿設與破壞整流蓋2 結構之扣壓方式使整流蓋2 達到穩定、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且證據2 之創作目的即是利用此結構保護整流蓋2 不致因外力加入而受破壞(如颱風吹襲),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利用壓固板按壓固定蓋板之方式及目的完全相同。 ⒉證據2 確實已揭露以壓固板扣壓整流蓋2 之技術特徵,使該通風裝置得以不穿設與不破壞蓋板之扣壓方式使蓋板達到穩定、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已如前所述,故證據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壓固板的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之壓固板係以鎖合方式與整流片互相鎖合而已。 ⒊被告與參加人僅因證據4 之說明書中揭露「該若干骨架21橫向開口212 之開口高度係可大於該蓋板24之厚度」之一種實施方,即斷章取義並直接認定證據4 所揭露之所有技術皆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同,顯有不妥,亦與事實不相符合,亦有如前述。 ⒋證據4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僅在於證據4 之L 型連接板213 係直接設置於二整流片上,而系爭專利則係將壓固板鎖設於二整流片上;此差異僅是簡單的將證據4 之連接板改以鎖合的方式與二整流片結合而已,且以鎖設、焊接或夾固等方式組裝屋頂通風器之各元件亦為習知普遍使用的基本工法,系爭專利將壓固板以鎖設方式鎖固於整流片上除了增加施工上之工時及工序外,並無法產生任何證據4 無法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4 所揭露之連接板可易於思及者,不具進步性,亦如前所述,故證據4 確實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壓固板設置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功效,兩者之空間形態及功效並無不同。 ⒌承上,經詳細比對證據1 、2 、4 、5 之說明書所揭露之技術後,顯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僅是將證據2 及證據4 之製成一體之支撐結構總成簡單的改變或置換成如證據1 之組裝式之支撐結構總成,並採用鎖合方式將骨架片、整流片及壓固板以鎖固元件鎖合成一體結構,故只要是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2 、4 、5 之組合即可輕易的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欠缺進步性要件。 ㈢綜上,舉發證據1 、2 、4 、5 之組合確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及其附屬項第2 至4 項及第6 至12項皆不具進步性要件,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四、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原告主張證據2 固定桿5 或證據3 之橫框或證據4 之骨架或證據5 之角鐵,其設置目的均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之壓固條相同,足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之壓固條為所屬技術領域中所常見之習用技術,未有進步性云云。惟被告於舉發審定書理由㈣、㈤之後半部已說明:「…雖舉發人(即本件原告)指稱證據2 、證據3 之固定桿、橫框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即申請專利範圍)1 之壓固條,惟證據2 、證據3 之固定桿、橫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且在不穿設與破壞蓋板結構的情形下,證據2 、證據3 不能使蓋板達到穩固、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之功效。舉發人另指稱證據4 之骨架一分為二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壓固條,惟查證據4 蓋板係固設於各骨架之橫向開口間,並留些許空間而形成氣流通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壓固條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空間形態及功效均不相同。舉發人又指稱證據5 之角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壓固條的底板,惟查證據5 係為角鐵架補強樑之接頭,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壓固條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空間形態及功效均不相同。是以就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至5 仍有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難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或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5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應具進步性。舉發人指稱證據2 、證據3 之固定桿、橫框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板,惟證據2 、證據3 之固定桿、橫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且在不穿設與破壞蓋板結構的情形下,證據2 、證據3 不能使蓋板達到穩固、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之功效。舉發人(本案原告)另指稱證據4 之骨架一分為二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板,惟查證據4 蓋板係固設於各骨架之橫向開口間,並留些許空間而形成氣流通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板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空間形態及功效均不相同。舉發人(本案原告)又指稱證據5 之角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條的底板,惟查證據5 係為角鐵架補強樑之接頭,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壓固板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空間形態及功效均不相同。是以就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而言,系爭專利請求項5 與證據1 至5 仍有不同,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難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或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5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 應具進步性。」等語,茲予以引用。 ㈡原告僅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出現的壓固件之單一名詞即認為其與證據1 至5 之結構屬相同,並未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對於壓固件所界定的結構特徵與連接關係進行比對,原告並未正確解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其所提出之證據與論理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第6 至12項等附屬項均屬進一步說明或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至12項附屬項均屬進一步說明或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故在前揭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5 或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5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不具進步性的前提下,自當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第6 至12項不具進步性。 五、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之壓固條14除了連結每組對流片101 外,還可以壓靠在蓋板13上,而連結桿15是連結該等側封板12,用以增加整體的結構強度。又參證據2 說明書第6 頁,證據2 之固定桿5 係於固定兩側板3 凸板31上,功能在於保護整流蓋2 。因此,將系爭專利與證據2 之元件作一比對可知,證據2 之固定桿5 連結在兩側板3 之間,系爭專利之連結桿15也是連結於二側封板12之間,是以,就元件功能及證據2 說明書的揭露,證據2 之固定桿5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連結桿15,但與系爭專利所定義之壓固條14完全不相干,原告主張證據2 之固定桿5 的功能與系爭專利之壓固條14相同並非事實。 ㈡由證據4 說明書揭露的內容並配合其圖1 可知,其所揭露之骨架21的結構是透過該橫向開口212 容置該蓋板24,該蓋板24的上方與骨架21之連接板213 之間會形成氣流通路43,且連接板213 係用以連結散熱器外板22頂端,又將證據4 圖2 及圖3 與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第9 頁由原告自行解讀元件結構所製作之證據4 圖2 及圖3 進行比對可知,原告所主張之壓固條,實際上為用以連結散熱器外板22的連接板213 。惟如證據4 圖1 所示,該連接板213 並未直接壓置該蓋板24,反而係與該蓋板24之間形成氣流通路43,因此該連接板213 並無法達成壓置該蓋板24之功效。再分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對於該壓固條14之界定,其與整流片101 、骨架片100 是分離的元件,彼此間再藉鎖設方式固定在一起,但是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9 頁所標示的壓固條,實際上卻是骨架21的一部分,從新型專利所保護之結構的角度分析,其起訴狀第9 頁所標示的壓固條根本不可能相同於系爭專利之壓固條14,前述結構的比對完全不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至於原告起訴狀第10頁上圖所標示的L 形壓固條僅是骨架21之上緣及連接板213 ,而該骨架21是一個一體成型的片體,此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整流片101 、骨架片100 及壓固條14的組合結構完全不同,亦即,由證據4 揭露的結構根本不可能有原告所主張之「L 形壓固條」,故原告對於證據4 揭露結構之主張不僅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對於引證文件揭露意義之法意說明,亦難謂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 ㈢證據2 、證據4 ,或證據5 皆未揭示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壓固條14的結構,亦無法對該壓固條14係以「橫跨並直接貼抵於該蓋板13之上表面而壓置蓋板13」之技術特徵產生任何教示作用,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難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4 及證據5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應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僅僅界定具有壓固板17,更進一步界定該壓固板17與骨架片100 、整流片101 及整流蓋2 之間的結構。然而,證據2 第六圖所揭示的固定桿5 卻是固定在兩個側板3 之間,其功能與系爭專利用來連結整流片101 的壓固板17完全不同,且由證據2 圖式及說明書內容來判斷,直條形之固定桿5 也無法貼合地壓靠在整流蓋2 上,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不僅不同於證據2 ,且證據2 也沒有揭露直接壓置整流蓋2 的技術手段。不論是證據4 或證據5 皆未揭示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壓固板17的結構,亦無法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透過壓固板17橫跨並直接貼抵於該蓋板13之上表面而壓置蓋板13」之技術特徵產生任何教示作用。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難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4 及證據5 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應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附屬項均屬進一步說明或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至12項附屬項均屬進一步說明或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故在前揭組合證據1 、證據2 、證據4 與證據5 尚不足以證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不具進步性的前提下,自當不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項 、第6 至12項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9年2 月5 日,被告於99年4 月29日經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同年7 月1 日公告,準此,本件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情事,應以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3年專利法)規定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93年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又新型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93條至第96條規定者,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專利法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者,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依兩造及參加人之主張及答辯,本件爭點在於:組合證據1 、2 、4 及5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不具進步性?(見本院卷第80至81頁)。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以期可提高室內的對流與散熱效果,進而達到降低室內溫度之效用。系爭專利係設於屋頂板之預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在於所述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或是壓固板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別延伸設有鎖設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將壓固條/壓固板鎖設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藉以壓置蓋板,進而使蓋板、側封板與整流片圍設出一導流空間之技術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第1 項: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係設於屋頂板之預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在,所述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 第2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整流片上鄰於容置槽周緣處,係設有可對應壓固條之鎖設孔的鎖固孔。 第3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側封板上端,係設有供組設之用的接合部。 第4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所述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連結桿,係接設於二相對之側封板的接合部,用以固定側封板,及強化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結構。 第5 項: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係設於屋頂板之預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在,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板,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別延伸設有鎖設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 第6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整流片之內側端緣上,係設有可對應壓固板之鎖設孔的鎖固孔。 第7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骨架片表面,係設有補強結構。 第8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整流片表面,係設有補強結構。 第9 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蓋板表面,係設有突伸結構。 第10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側封板係以二片以上鋼板透過密封接合方式形成者。 第11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側封板係以鋼板透過一體成型方式形成者。 第12項: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所述的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其中,該水切板頂端係彎折形成引導部,水切板底端係彎折形成彎折部。 ㈣舉發證據之技術內容: ⒈證據1 為97年12月11日我國公告第97212054號(公告號:M346639 )「建築物屋頂自然通風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1 係一種建築物屋頂自然通風裝置,其係於屋頂側板之預設位置,設置一道走向與屋脊呈垂直態樣之進氣口,並將屋頂自然通風裝置設置於該進氣口處,其主要包含有支撐結構單元,蓋板,側封板,水切板,以及複數之固接桿,其中:支撐結構單元再包含有支撐板與整流片,所述之支撐板係於將鋼板利用一次沖壓製成,其頂緣係設計形成為中間高兩邊低之態樣;所述之整流片係結合於支撐板之兩側端面,整流片內側之端邊開設有卡制槽,底緣係設置有開槽。蓋板為一具透光性之採光板,其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支撐板的頂緣,且定位在整流片的卡制槽,其外部係設置形成為中間高兩邊低之態樣。側封板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整流片的端邊,側封板上端係彎折形成有一接合部;該側封板係與蓋板及整流片圍設形成一導流空間,經由排風口連通於外界。水切板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支撐板的端邊,且置於整流片的開槽內,水切板底端係彎折形成有一凹折部。固接桿,則係固接於側封板之接合部。據此結構可相互搭配設置之元件透過組合方式結合形成,組裝快速之技術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2 為80年3 月21日我國公告第79211134號(公告號:154907)「廠房屋頂用自然通風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2 係一種廠房屋頂用自然通風器,其包含:整流骨架係由鋼板一體成型,各邊皆設固定邊,上端設整流槽,中端供側板鎖合,下端兩邊設凹槽,整流骨架內設若干補強溝;整流蓋為中間高於兩邊,其長度、角度均配合整流槽;側板為上端設凸板,供固定桿銷合固定用;水切片為固定於整流骨架下端凹槽內,具排水功能;固定桿,固定於側板上,為保護整流蓋;其特徵乃在:藉整流蓋係由透光之樹脂所製成,具透光性,以期將採光及通風合二為一,再藉一體成型之整流骨架,達製造快速之要求,且可依需求置放通風器,以構成通風採光合二為一之要求,並達快速組合之技術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3 為83年10月21日我國公告第82306741號(公告號:233171)「廠房屋頂自然通風口」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惟因原告於本院103 年7 月7 日準備程序期日表示就證據1 、2 、3 及5 之組合不主張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亦即原告已表明不依據證據3 主張舉發是否成立,爰不就證據3之技術內容詳述。 ⒋證據4 為87年5 月11日我國公告第86207269號(公告號:331860)「屋頂用散熱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4 係一種屋頂用散熱器,主要係於該散熱器上設置若干以涵蓋屋頂通氣孔方式排列之骨架,並於該若干骨架底部距寬度兩側一距離處各開設一向上延伸之開口,以圍設二擋風板,使該二擋風板與若干骨架底部間相互形成一空氣通道,同時於該若干骨架兩側分別圍設一外板,使該二外板與若干骨架頂端相互形成一排出口,並使該二外板與二擋風板間亦相互形成一氣道及該二外板與二檔風板底部形成一進風口,利用自然風由該進風口吹入,並沿該氣道向上端該排出口方向流動的作用,達到將該空氣通道中之熱空氣迅速帶出該排出口外之技術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⒌證據5 為81年8 月21日我國公告第80210236號(公告號:189555)「角鐵架補強樑之接頭」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2 月5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證據5係一種角鐵架補強樑之接頭,該補強樑端部縱 板面適當位置具有一貫穿孔,且各該端部係藉一接頭連接於角鐵架上,其中該接頭係由板材一體沖製成型而形成之成型體,而其一端則固定焊接於L 角鐵架上,而另端則適當凸伸出該角鐵架外,且在該接頭凸伸端之縱板面上,於對應補強樑縱板面之貫穿孔的適當處亦設有一連接孔,而其底端內凹之凸凹槽槽深並大於或等於補強樑縱板面長度,利用補強樑端之縱板面套入該接頭凸伸端之凸凹槽內,而使補強樑之橫板面邊緣頂靠角鐵架之橫板面邊緣,進而使二者銜接面形成平整連接,並以一栓具貫穿該接頭與補強樑對應位置之貫穿孔,而使補強樑得隨即裝(或拆)於角鐵架上,並達到零件化出廠以便利運輸裝拆之技術內容,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㈤組合證據1 、2 、4 及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基於習知的屋頂通風裝置的設置,能夠引導廠房內部之熱氣經由屋頂通風裝置而排出,惟因一般屋頂通風裝置為求通風良好,故於排氣口處並無設置任何可遮擋關閉之裝置,一旦遇及颱風或是雨天,容易因為風勢過強,從而擾亂氣流排出的效果,同時,強風易導致雨水直接滲入室內,造成人員的困擾等問題。基於欲解決上述問題,系爭專利提供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在於所述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或是壓固板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別延伸設有鎖設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將壓固條/壓固板鎖設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藉以壓置蓋板,進而使蓋板、側封板與整流片圍設出一導流空間。據此結構設計,系爭專利可藉由導流空間所形成的「風室」對強風雨水加以導引整流,藉以消除強風產生亂流與飄雨之現象,可更有效實施排氣與對流作用等問題。 ⒉證據1 係一種建築物屋頂自然通風裝置,包含有:支撐結構單元,包含有支撐板與整流片,支撐板頂緣係設計形成為中間高兩邊低之態樣,整流片係結合於支撐板之側端面,整流片內側端邊開設有卡制槽,底緣係設置有開槽,蓋板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支撐板的頂緣,且定位在整流片的卡制槽,其外部係設置形成為中間高兩邊低之態樣,側封板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整流片的端邊,側封板上端係彎折形成有一接合部,水切板係結合於支撐結構單元之支撐板的端邊,置於整流片的開槽內,水切板底端係彎折形成有一凹折部;固接桿,固接於側封板之接合部之技術內容。證據2係一種 廠房屋頂用自然通風器,包含:整流骨架各邊皆設固定邊,上端設整流槽,中端供側板鎖合,下端兩邊設凹槽,整流骨架內設若干補強溝,整流蓋中間高於兩邊,側板上端設凸板,供固定桿鎖合固定用,水切片固定於整流骨架下端凹槽內之技術內容。證據4 係一種屋頂用散熱器,包括:二擋風板,對稱地以一固定部固設於屋頂通氣孔上方二側,若干骨架,兩側下方各設有一開口以套置於該二擋風板上方,該二開口上方適當位置處設有一橫向開口,一蓋板固設於各骨架之橫向開口間,二外板藉對稱地固設於各骨架之二側,與蓋板及擋風板間保持適當距離之技術內容。證據5係一種角鐵架 補強樑之接頭,各該補強樑係分別藉一接頭與各該角鐵架連接,且在各該補強樑各銜接端之縱板面上具有一貫穿孔,該接頭係由板材一體沖製且中央具有一由下向上凸起之凸凹槽且凸凹槽兩底側橫向延伸為二翼部而構成之技術內容。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內容為「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係設於屋頂板之預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在,所述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因系爭專利係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其主要技術在於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結構改良,而證據1 、2 、4 之主要技術亦在於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結構改良,證據1 、2 、3 間存有相同之技術手段,亦皆揭示屋頂自然通風裝置相關組成之結構,具有共通之組合結構,係屬屋頂自然通風裝置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對於屋頂自然通風裝置製造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組合證據1、2、3 間關連技術之動機係屬明顯,且系爭專利與證據1、2、3 皆是為解決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氣流導引及整流的問題而有效進行排氣及對流作用。因此,在證據1 、2 、3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連性技術之情形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予以引用及組合之動機。另證據5 為一種角鐵架補強樑之接頭,係於角鐵上設有通孔而以鎖固元件鎖緊於另一構件之技術,為通常知識者欲解決兩構件結合問題所慣用之習知技術自會輕易思及,進而予以引用並與證據1 、2 、4 之技術進行組合,故其組合之動機亦屬明顯。 ⒋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可知系爭專利具有「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係設於屋頂板之預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之技術特徵,而由證據1 說明書第8 頁第10至21行「…建築物屋頂自然通風裝置1 ,其係設置於屋頂側板2 上的預設位置,主要包含有由支撐板100 與整流片101 所組成之支撐結構單元10,蓋板11,側封板12,水切板13,以及複數之固接桿14,其中:…該支撐板100 的頂側端緣係設計形成為中間高兩邊低之傾斜態樣,支撐板100 表面並沖壓有若干之補強結構1000,…整流片101 係採兩片為一組,透過鎖固元件結合於支撐板100 之兩側端邊;該整流片11之內側端邊係開設有一卡制槽1010,底側邊則係設置有一開槽1011…」之記載及其圖式第二、三圖所示,可知證據1 之屋頂自然通風裝置包含有支撐結構單元10,該支撐結構單元10設有一支撐板100 與二整流片101 ,支撐板100 上端緣係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101 接設於支撐板100 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101 內側端緣設有卡制槽1010,整流片101 底邊設有開槽1011;水切板13置於整流片101 開槽1011內,且接設在支撐板100 底部兩側;側封板12接設在整流片101 端邊;蓋板11設於支撐板100 的上端緣,蓋板11兩端並置於整流片101 的卡制槽1010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支撐結構總成」、「骨架片」、「整流片」、「容置槽」、「開槽」、「水切板」、「側封板」及「蓋板」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之「支撐結構單元10」、「支撐板100 」、「整流片101 」、「卡制槽1010」、「開槽1011」、「水切板13」、「側封板12」及「蓋板11」之結構組成。另有關系爭專利之「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則並未揭露於證據1 中。 ⒌至於系爭專利之「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其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俾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狀,鎖設板上設有 鎖設孔;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部分,由證據2 說明書第5 頁第18行至第6 頁第8 行及其圖式第二、八圖揭露整流骨架之各邊皆設供固定用之固定邊11,整流骨架1 上端設計一供整流蓋2 置入扣合之整流槽12,整流蓋2 之外型係配合整流槽12且製成中間高兩端低之形狀,以利雨天排水,兩側板3 配合整流骨架的兩邊設計,上端設之凸板31係為鎖合固定桿5 而設,兩水切片4 固定於整流骨架1 下端之凹槽14內,此為雨天時供流入通風器內之水,由水切排出,固定桿5 係固定於兩側板3 凸板31上,可保護整流蓋2 並兼具固定整流器之技術內容。可知證據2 之整流蓋係設置於整流骨架1 固定邊上,且其兩側可置入整流槽中予以嵌合,並由固定桿5 固定於兩側板3 凸板31上以達到保護整流蓋之作用。證據2 之整流蓋可置入整流槽內予以嵌合之技術,雖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壓固條兩端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的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之壓固條具有之長條底板及結構斷面之形狀,以及該壓固條以鎖固元件穿入鎖設孔之鎖固方式,又分別屬構件結構形狀之簡易改變,以及習知技術之運用。惟證據2 之固定桿係固定於兩側板之凸板上僅作整流蓋保護之用,並未能壓固整流蓋,且整流蓋之定位僅由整流骨架固定邊下側之整流槽來達成。然而,系爭專利進步性之審查應以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考量,予以進行判斷。因系爭專利係利用設有長條底板之壓固條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以壓置蓋板,於組設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間,並壓固條兩端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並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來壓置蓋板之結構形態,故並未為證據2 所揭露。再者,證據4 說明書第5 頁第9 至16行及其圖式第1 、3 圖揭露骨架21上方近頂端位置處又設有一橫向開口212 ,並於該橫向開口212 上方形成一連接板213 ,連接板213 用以連結散熱器外板22頂端引導氣流上升,而橫向開口212 係與垂直開口211 相隔一適當高度距離的方式設置,並由骨架21端面中央向兩側方向向下傾斜地延伸,同時使橫向開口212 兩側之延伸端超過二垂直開口211 一適當寬度,用以設置蓋板24,以防止雨水直接灌入屋內之技術內容。足見證據4 雖可由蓋板24穿入骨架21之橫向開口212 以定位蓋板,並將骨架21連接於二外板22上來達到固定蓋板24之作用,惟證據4 僅利用骨架21所具有之橫向開口212 形狀配合蓋板24之結構形狀穿入橫向開口使蓋板呈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與系爭專利以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並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來壓置蓋板,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之結構設計仍存有不同,二者技術手段不同。是以,系爭專利利用設有長條底板之壓固條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於組設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間,壓固條兩端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並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來壓置蓋板之技術,並未為證據4 所揭露。 ⒍另查,證據5 說明書第5 頁第9 至16行及其圖式第5 圖揭露角鐵架與一般使用架者相同具有一各縱、橫向架構,而在每一層角鐵架2 構內皆具有一補強作用之補強樑3 ,各補強樑3 之兩端係分別藉一接頭4 與各角鐵架2 連接,且在補強樑3 各銜接端之縱板面31的適當位置具有一貫穿孔32之技術內容。準此,可知證據5 雖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壓固條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予以鎖設」之技術特徵,惟證據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利用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故系爭專利之「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5 所揭露。 ⒎又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2 頁之「三、爭執事項之㈠」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設置壓固條之目的僅是利用壓固條來壓置蓋板,以達到定位蓋板之效果,此外壓固條之設置並無其它功效,系爭專利與證據1 兩者的差異僅在於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用以定位蓋板之「壓固條」結構;證據2 於整流片之上端設壓固絛,該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且該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且該壓固條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並將壓固條與對流片互相結合,藉以壓置蓋板,故證據2確 實已揭露系爭專利「壓固條」之技術特徵,而證據2 之壓固條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之壓固條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並於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以與整流片互相鎖合,證據2 之壓固條直接與整流片固設成一體,不需將壓固條設置成L 狀,亦無需於壓固條設置鎖設孔以與整流片互相鎖固,故證據2 不但揭露系爭專利壓固條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 壓固條之結構及設置方式更較系爭專利具實用性和進步性;另證據4 於整流片之上端設壓固條,且該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藉以壓置蓋板,故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壓固條」之技術特徵,再者,證據5 第5 、6 、8 圖揭露一種L 型壓固條結構,且該壓固條設有長條之底板,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使壓固條斷面呈現L 狀,鎖設板上設有鎖設孔,以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使L 形壓固條與其它結構體鎖固結合,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於L 形壓固板之鎖設部設鎖設孔之技術係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易於思及的基本常識,故證據1 、2 、4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支撐結構總成、骨架片、整流片、水切板、側封板、及蓋板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 、4 、5 亦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壓固條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顯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2 、4 、5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用以定位蓋板之「壓固條」結構,已如前述,此差異亦已為原告所自認(參原告行政訴起訴狀第5 頁最後一段)。證據2 雖揭露整流蓋設置於整流骨架固定邊,並由整流蓋兩側置入整流槽而定位,再以固定桿固定於兩側板之凸板來壓固整流蓋;證據4 揭露蓋板穿入骨架之橫向開口以定位蓋板,;證據5 揭露兩角鐵架藉由接頭4 之連接以鎖固元件穿設貫穿孔而予以鎖固,惟證據2 、4 、5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壓固條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而壓置蓋板之技術,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所構成之結構形態及產生之功效並不相同,故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尚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⒏另原告於103 年7 月7 日準備程序庭提行政訴訟補充理由狀主張: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對流片」元件與「整流片」元件之間的關係不明確,且該「對流片」元件之特徵亦未明確揭露於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中,參加人自行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之「對流片」解譯應為「整流片」之誤繕,卻未提出曾向被告依法申請並准予更正之證據以證明其說詞,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顯然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云云。惟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關於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查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惟原告主張之法條非屬舉發時同一撤銷或廢止之理由,故其主張並非有據。況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所載之「整流片」及「對流片」構件,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最後一段關於「整流片101 」及「對流片101 」之記載,兩者元件符號標示相同,且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整體內容及上下文相互對照,顯見兩者係指同一構件,「對流片」實質上應為「整流片」之誤繕。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不可採。 ⒐承上,證據1 、2 、4 及5 組合之動機雖屬明顯,然系爭專利進步性之審查應以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考量,予以進行判斷。又證據1 、2 、4 及5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縱然組合證據1 、2 、4 及5 所採用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組設壓固條時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間,將壓固條兩端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並予鎖固之結合方式與技術手段仍存有不同,且系爭專利可利用壓固條貼合蓋板而使蓋板達到穩固、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並能對強風雨水加以導引整流,達成消除強風產生亂流與飄雨之功效。是以,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實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尚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㈥組合證據1 、2 、4 及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整流片上鄰於容置槽周緣處,係設有可對應壓固條之鎖設孔的鎖固孔」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側封板上端,係設有供組設之用的接合部」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所述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連結桿,係接設於二相對之側封板的接合部,用以固定側封板,及強化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結構」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附屬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均係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故前揭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尚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亦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自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不具進步性。 ㈦組合證據1 、2 、4 及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記載內容為「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係設於屋頂板之預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其特徵在,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板,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別延伸設有鎖設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證據1、2、4及5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 ⒉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與組合證據1 、2 、4 及5之技術特徵進行比對,可知系爭專利揭露了「一種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改良,係設於屋頂板之預設位置,主要包含:二組以上的支撐結構總成,所述支撐結構總成設有一骨架片與二整流片,骨架片上端緣係呈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係接設於骨架片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內側端緣設有容置槽,整流片底邊設有開槽;水切板,係置於整流片開槽內,且接設在骨架片底部兩側;側封板,係接設在整流片端邊;及蓋板,係設於骨架片的上端緣,蓋板兩端並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之技術特徵,由證據1 說明書第8 頁第10至21行記載之內容及其圖式第二、三圖所示,可知證據1 之屋頂自然通風裝置包含有支撐結構單元10,該支撐結構單元10設有一支撐板100 與二整流片101 ,支撐板100 上端緣係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整流片101 接設於支撐板100 兩側呈相對狀,整流片101 內側端緣設有卡制槽1010,整流片101 底邊設有開槽1011,水切板13置於整流片101 開槽1011內,且接設在支撐板100 底部兩側;側封板12接設在整流片101 端邊,蓋板11設於支撐板100 的上端緣,蓋板11兩端並置於整流片101 的卡制槽1010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之「支撐結構總成」、「骨架片」、「整流片」、「容置槽」、「開槽」、「水切板」、「側封板」及「蓋板」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之「支撐結構單元10」、「支撐板100 」、「整流片101 」、「卡制槽1010」、「開槽1011」、「水切板13」、「側封板12」及「蓋板11」之結構組成。 ⒊查系爭專利之「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板,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別延伸設有鎖設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並未揭露於證據1 中。至於系爭專利之「屋頂自然通風裝置更包含:壓固板,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別延伸設有鎖設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部分,由證據2 說明書第5 頁第18行至第6 頁第8 行及其圖式第二、八圖可知其揭露整流骨架之各邊皆設供固定用之固定邊11,整流骨架1 上端設計一供整流蓋2 置入扣合之整流槽12,整流蓋2 之外型係配合整流槽12且製成中間高兩端低之形狀,以利雨天排水,兩側板3 配合整流骨架的兩邊設計,上端設之凸板31係為鎖合固定桿5 而設,兩水切片4 固定於整流骨架1 下端之凹槽14內,此為雨天時供流入通風器內之水,由水切排出,固定桿5 係固定於兩側板3 凸板31上,可保護整流蓋2 並兼具固定整流器之技術內容。證據2 之整流蓋係設置於整流骨架1 固定邊上,且其兩側可置入整流槽中予以嵌合,並由固定桿5 固定於兩側板3 凸板31上以達到保護整流蓋之作用。證據2 之整流蓋之外型雖配合整流槽且製成中間高兩端低之形狀,雖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壓固板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的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以壓固板兩側分別延伸設有鎖設部之鎖設孔來鎖固之方式,亦僅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但證據2 之固定桿係固定於兩側板之凸板上,僅作整流蓋保護之用,並未能壓固整流蓋,且整流蓋之定位僅由整流骨架固定邊下側之整流槽來達成。是以,系爭專利係利用壓固板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以壓置蓋板,於組設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間,並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上來壓置蓋板之結構形態,並未為證據2 所揭露。 ⒋又查,由證據4 說明書第5 頁第9 至16行及其圖式第1 、3 圖可知其揭露骨架21上方近頂端位置處又設有一橫向開口212 ,並於該橫向開口212 上方形成一連接板213 ,連接板213 用以連結散熱器外板22頂端引導氣流上升,而橫向開口212 係與垂直開口211 相隔一適當高度距離的方式設置,並由骨架21端面中央向兩側方向向下傾斜地延伸,同時使橫向開口212 兩側之延伸端超過二垂直開口211 一適當寬度,用以設置蓋板24,以防止雨水直接灌入屋內之技術內容。證據4 雖可由蓋板24穿入骨架21之橫向開口212 以定位蓋板,並將骨架21連接於二外板22上來達到固定蓋板24之作用,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壓固板可壓置蓋板的技術特徵,而且證據4 之骨架21所具有之橫向開口212 形狀係配合蓋板24之結構形狀呈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亦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技術特徵,然查系爭專利組設壓固板時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間,由壓固板兩端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而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來壓置蓋板之技術,與證據4 僅利用蓋板穿入骨架之橫向開口來達到定位蓋板之技術手段不同。故系爭專利之壓固板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4 所揭露。 ⒌再查,由證據5 說明書第5 頁第9 至16行及其圖式第5 圖可知,其揭露角鐵架與一般使用架者相同具有一各縱、橫向架構,而在每一層角鐵架2 構內皆具有一補強作用之補強樑3 ,各補強樑3 之兩端係分別藉一接頭4 與各角鐵架2 連接,且在補強樑3 各銜接端之縱板面31的適當位置具有一貫穿孔32之技術內容。準此,證據5 之技術雖可揭露系爭專利之「壓固板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予以鎖設」技術特徵,惟證據5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壓固板兩端係鎖設於整流片等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之「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上,藉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5 所揭露。 ⒍原告於起訴狀第11頁之「三、爭執事項之㈡」固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設置壓固條之目的僅是利用壓固條來壓置蓋板,以達到定位蓋板之效果,此外壓固條之設置並無其它功效,且系爭專利與證據1 兩者的差異僅在於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用以定位蓋板之「壓固條」結構,又證據2 於整流片之上端設壓固絛,該壓固條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且該壓固條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且該壓固條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並將壓固條與對流片互相結合,藉以壓置蓋板,而證據2 之「壓固條及固定桿」結構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壓固板」,系爭專利僅是將證據2 之壓固板及固定桿結構簡單的改變或置換成一塊板體,故證據2 不但揭露系爭專利壓固條之技術特徵,且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2 之壓固條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至於證據4 於整流片之上端設壓固條,該壓固板係對應支撐結構總成而配置,壓固板兩側分別延伸設有鎖設部,鎖設部上並設有鎖設孔,且該壓固板係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藉以壓置蓋板,故證據4 已揭露系爭專利「壓固條」之技術特徵,再者,證據5 第5 、6 、8 圖揭露一種壓固條結構,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使壓固板得與其它結構體鎖固結合,故系爭專利之壓固板之鎖設部設鎖設孔之技術係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易於思及的基本常識,承上,證據1 、2 、4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支撐結構總成、骨架片、整流片、水切板、側封板、及蓋板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 、4 、5 亦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壓固條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顯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2 、4 、5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證據1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用以定位蓋板之「壓固條」結構,已如前述,此差異亦已為原告所自認(見原告行政訴起訴狀第13頁第二段) 。證據2 雖揭露整流蓋設置於整流骨架固定邊,並由整流蓋兩側置入整流槽而定位,再以固定桿固定於兩側板之凸板來壓固整流蓋,證據4 揭露蓋板穿入骨架之橫向開口以定位蓋板,證據5 揭露兩角鐵架藉由接頭4 之連接以鎖固元件穿設貫穿孔而予以鎖固,但證據2 、4 、5 之技術內容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壓固板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壓固板鎖設於對流片而壓置蓋板之技術,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所構成之結構形態及產生之功效並不相同,故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尚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⒎承上,證據1 、2 、4 及5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壓固板組設時,其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且壓固板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之技術特徵,縱使組合證據1 、2 、4 及5 所採用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組設壓固條時係設置在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間,並將壓固板兩端鎖設於整流片上之結合方式與技術手段仍存有不同,且系爭專利利用壓固板貼合蓋板而使蓋板達到穩固,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並能對強風雨水加以導引整流,達到消除強風產生亂流與飄雨之功效,故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實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尚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㈧組合證據1 、2 、4 及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至12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整流片之內側端緣上,係設有可對應壓固板之鎖設孔的鎖固孔」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骨架片表面,係設有補強結構」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整流片表面,係設有補強結構」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蓋板表面,係設有突伸結構」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側封板係以二片以上鋼板透過密封接合方式形成者」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側封板係以鋼板透過一體成型方式形成者」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水切板頂端係彎折形成引導部,水切板底端係彎折形成彎折部」之附屬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附屬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12項(附屬項)為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均屬進一步限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獨立項)之技術特徵。因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尚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5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亦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至12項,自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至12項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於103 年7 月18日「行政訴訟辯論意旨狀」及103 年8 月7 日庭提簡報主張:證據2 說明書第4 頁揭露其屋頂通風裝置係以不穿設與破壞蓋板結構之扣壓方式使蓋板達到穩定,不致脫落的定位效果,證據2 之容置槽以設置有一延伸的壓固條結構來扣合整流蓋,並利用該整流片延伸的壓固條來壓住扣合蓋板,證據2 說明書第6 頁及第八圖亦揭露其固定桿結構係用以保護並固定蓋板,另證據4 說明書第5 、6 頁明確揭露橫向開口與連接板之實施方式有橫向開口之高度等於蓋板之厚度( 單通道模式) 及橫向開口之高度大於蓋板之厚度(雙通道模式)的二種實施方式,證據4 所揭露之連接板(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壓固條)設有長條之底板,並於底板一端再彎折形成鎖設板,使連接板斷面呈現L 狀,該連接板設置之目的即是為了同時達到壓置蓋板及鎖設側封板之功效,與系爭專利設置壓固條與壓固板之目的,及所具備之技術功效完全相同,故系爭專利之壓固條與壓固板僅是將證據4 之連接板簡單的改變,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僅是將習知證據5 之具有固定及鎖合功效的L 型角鐵,或一般習知板體鎖設於證據1 之屋頂自然通風裝置之整流片上,用以壓置蓋板,而此屋頂通風裝置利用壓固條或壓固板以壓置蓋板之技術特徵已被證據2 及證據4 所揭露,故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2 、4 、5 之組合且不需經過度實驗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之所有技術,系爭專利確實欠缺進步性要件云云。然查,系爭專利要解決問題是先前技術沒有遮蔽屋頂通風結構的裝置,一旦遇到颱風或下雨天容易因風勢過強擾亂整個氣流排出的效果,且強風雨水容易直接滲漏屋內造成屋內人員的困擾。系爭專利雖於習用屋頂通風結構以加設壓固條或壓固板之技術手段,惟系爭專利所載之「壓固條」或「壓固板」並非僅是一壓固條或壓固板,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對壓固條或壓固板之形狀、設置方式、設置位置及與其他構件之連結型態均有進一步限定,使系爭專利達到防滲漏及增加氣流通道的效果。證據2 雖於整流骨架上端容置槽可扣合蓋板,再經固定桿固定於整流骨架頂端而保護及固定蓋板,但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壓固條或壓固板之形狀(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設置方式(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設置位置(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等技術特徵,另證據4 雖於骨架片上方開設一橫向開口使蓋板穿設而鎖固於連接板之技術,惟證據4 以橫向開口來鎖固蓋板之結構與系爭專利採用壓固條或壓固板之結構並不同,且證據4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設置方式(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將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及設置位置(支撐結構總成的二對流片之間)。是以,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尚不足以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5 項之整體結構特徵。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並非可採。 ⒊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6頁「三、爭執事項之㈢」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5 項應被撤銷之理由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及第6 至12項之技術,僅是將證據1 、2 、4 、5 簡單的改變或置換而已,並未產生任何證據1 、2 、4 、5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顯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1 、2 、4 、5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確實不具進步性云云。然查,組合證據1 、2 、4 、5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壓固條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壓固條兩端係置於整流片的容置槽,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而壓置蓋板之技術,已如前述,故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不具進步性。又組合證據1 、2 、4 、5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壓固條配合骨架片上端緣形狀而設置為由中央向雙邊漸傾之斜邊態樣,組設時壓固條透過鎖固元件穿置鎖設孔,以壓固條鎖設於對流片而壓置蓋板之技術,亦有如前述,故組合證據1 、2 、4 及5 之技術內容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至12項不具進步性。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七、綜上所述,證據1 、2 、4 及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2項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就系爭專利舉發案所為「請求項1 至12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被告應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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