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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李得灶歐陽漢菁林靜雯

  • 當事人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誌宏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銳宸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銳宸企業有限公司及李俊賢君前於民國99年1 月13日以「壓力容器之驅動裝置的氣密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4 項,經被告編為第9920069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3596 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9 月25日以(102 )智專三(三)05051 字第102212908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3 年4 月1 日經訴字第103061025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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