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 原告
- 亞之榮興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萬發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青
- 參加人
- 葉蔡金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蔡金便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葉蔡金便前於民國100 年3 月17日以「牙刷杯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有1 項,經被告編為第100204736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0980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0 年9 月22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2 年6 月26日以(102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2208363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11月18日經訴字第102061089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