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 年度行專訴字第63 號
- 原告
- 聖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傳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德沛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鄧振中(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陳力瑄
- 參加人
- 蘇裕詮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告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之記載,與主文及事實理由欄中撤銷訴願決定之意旨不符,為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