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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源成

  • 原告
    台灣泰德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原告台灣泰德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何源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劉緒倫律師 賴協成律師 輔佐人郭夔忠 蕭勝議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傅文哲 參加人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瑞章(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3 年7月8日經訴字第103061064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 本院裁定命參加人參加被告之訴訟,並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1一、事實概要︰ 原告台灣泰德軾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台灣勵多股份有限公 司)前於民國96年2月27日以「單滑軌關門器」向被告申請 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4項,經被告編為第96203349號 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2452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福興公司)於101年3月5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95條及第108條準用 第26條第3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同年6月11日 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核認該更正本(更正 後申請專利範圍共1項獨立項)為請求項之刪除,未超出申請 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及未實質擴大 或變更原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處分時專利法第120條 準用第6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項規定,准予更正;參 加人台灣福興公司就更正後之內容重提舉發理由,主張系爭專 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第95條、第108條準用 第26條第3項及現行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第1、2、 4項之規定,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內容及當事人所提出之書證資 料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 於102年12月26日以(102)智專三(一)04064字第1022 17893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年6月11日之更正事項, 准予更正。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嗣原告不 服前揭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舉發成立之處分,向經濟部提出 訴願,經經濟部以103年7月8日經訴字第10306106480號訴 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定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2,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主張: 1所揭露定位組件10關門器之七種不同態樣,並未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之技術: 1經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一種單滑 軌關門器,用以連接一門框與一樞設於該門框之門板,該關 門器包含有:一固定座,設於該門框,該固定座具有一滑軌 ,該固定座具有複數固定孔;一制動單元,可滑移地設於該 固定座之滑軌,該制動單元具有一彈片、一迫緊件與一調整 片以及一固定片,其中該彈片設於該固定片,具有一制動部 與一長槽孔,該迫緊件穿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 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 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該固定片具有一 固定栓,該固定栓可拆卸地設於該固定座其中一該固定孔中 ,用以將該固定片固定於該固定座;一滑塊,可滑移地設於 該固定座之滑軌;以及一連臂,分別連接該滑塊與該門板, 該連臂可隨該門板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該滑塊與該彈片的制 動部結合或分離。」系爭專利經更正後僅餘獨立項,本件原 告只針對該獨立項之進步性有所爭執。 3.4進步性」 之判斷基準所載「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 明的整體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據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之前的先前技術, 判斷該發明為顯而易知時,即應認定該發明為能輕易完成者 ,不具進步性。若申請人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得參酌輔助 性證明資料予以判斷。判斷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是否具進步 3性時,得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以理解該 發明。」雖系爭專利未於請求項1記載以一螺絲起子調整迫 緊件,但本件爭點在於判斷調整迫緊件是否具進步性,基於 上述審查基準得參酌說明書、圖式以理解該發明,由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7頁第17行至第8頁第5行已明確記載「若要 調整調整片38的位置時,先利用一螺絲起子將迫緊件36轉 鬆,並移動迫緊件36之頭部362,即可同步移動調整片38 。當調整片38移動至長槽孔344的右端時,將迫緊件36轉 緊,如第六圖所示,此時的制動部342與迫緊件36之頭部 362之間的距離會比較長,彈片34具有制動部342的一端 會比較有彈性,使得彈片34之制動部342比較容易卡入滑 塊40之卡槽42中,亦即門板62比較容易被定位。若將調 整片38移動至長槽孔344的左端時,如第五圖所示,此時 的制動部342與迫緊件36之頭部362之間的距離會比較短 ,彈片34具有制動部342的一端也就比較沒有彈性,使得 彈片34之制動部342比較不容易卡入滑塊40之卡槽42中 ,門板62也就比較不容易被定位。」等語,因此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人員在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後,應能理解系爭 專利係以一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故參加人於爭點整理狀第 2頁第19行至第3頁第2行所稱「系爭專利範圍未記載有 『螺絲起子』元件或相關工具敘述,及請求項1並未限制以 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之技術特徵…,故使用螺絲起子進行調 整的技術特徵實非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之審查考量…,調 整方式只存在於說明書內容,並未界定於申請專利範圍中, 同樣不能作為是否具進步性之審查考量…」之觀點有誤,不 足採信。 1「歐洲公告編號第398196號專利案」所揭示之七種 4關門器態樣,分述如下: Fig.2、3所示,其定位組件10係設於上滑 軌11,滑動臂2之滑塊14係設於下滑軌12,上下滑軌之 間具有一阻隔板13,定位組件由一設置於上滑軌中的固 定片15及一固定於固定片一側之彈片20所組成,彈片之 懸臂自由端處帶有一止動件21,且彈片上側面位於固定 片之軸承面下方且藉由一鉚釘28固定於固定片,彈片側 原位於隔板上,且其自由端上所設之止動件延伸至下滑軌 及滑塊移動路徑內,而止動件於其左側有一較為陡峭的斜 面21a以及右側有一較為平緩的斜面21b,在鎖定狀態時 ,斜面21a、21b係可供滑塊做為止動;在門開啟狀態時 ,滑塊則與斜面21b協同作動。固定片有一實心扁平結構 ,其底側邊緣位於阻隔板上,且固定片設有一螺孔26, 以供螺栓27設置之用,此螺栓之自由端頂抵上隔板31或 上滑軌的頂壁,藉以讓固定片可緊貼於阻隔板。其鎖固組 件40調整之手段係以按壓移動迫緊件右邊的操作端39, 使調整片36之通孔42脫離固定片之凸緣41,藉以改變 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若此實施例在調整過程中未設 置通孔及凸緣之對位關係,調整片與彈片之距離將無法被 固定住,如此將失去既有之功效,但此類關門器卻也因增 設通孔及凸緣之技術特徵而使其可調整的範圍多方受限, 此缺失係可由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內容得以改善。 Fig.4所示,其結構大致與第一種態樣相同 ,不同之處在於第二種態樣的鎖固組件在螺栓區域的固定 片上設有一卡嚙於彈片之長槽孔38內凸輪43,且凸輪之 外齒部44可與長槽孔的內齒部45相互嚙合;其調整之手 段大致也與第一種態樣相同,係以按壓移動迫緊件右邊的 5操作端39,使調整片之長槽孔的內齒部脫離凸輪的外齒 部,藉以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 Fig.5、6所示,其結構大致與第一種態樣 相同,不同之處在於第三種態樣的鎖固組件係透過凸緣6 0容置於不同位置的容置孔61內,以達成有段的改變調 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調整之手段則係透過將凸緣向上 推頂,直至凸緣的前端(圓弧端)脫離容置孔,接著方可 橫向移動彈片,以讓凸緣設置於不同位置的容置孔中而達 到改變彈片之止動件相對調整片55的相對距離。 Fig.7、8所示,其結構大致與第一種態樣相 同,不同之處在於第四種態樣透過係於調整片中央開設一 具單邊內齒部72之長槽71,其中一具外齒部70的轉動 件73嚙合於該內齒部72,透過轉動轉動件73以改變調 整片與彈片20的相對位置;換言之,第四種態樣的調整 手段係透過轉動轉動件而讓其外齒部沿著長槽的內齒部方 向位移,因此,轉動轉動件的目的顯然並非用以使調整片 迫緊於彈片上,且此態樣因有迫緊轉動件73之結構及作 用,故當彈片受到衝擊時,該轉動件73即可能會自行轉 動,以致調整片與彈片的距離無法固定,進而失去關門器 該有之功效。至於被告於補充答辯書第3頁第12至16行 稱「證據1第7、8圖之調節和鎖定經由夾緊裝齒輪70 之頭部73,亦已教示可使用『一字型』螺絲起子調節與 鎖定的習知技藝…」云云,惟螺絲起子的特徵及用途無論 是否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人員應皆能理解,但由證據1第 7、8圖所示(見本院卷第128頁),其係以鉚釘鉚合的 方式將齒輪70設置於彈片20與固定片15上,該鉚釘的 目的是為了讓齒輪能在原地空轉,藉以透過齒部來帶動彈 6片的排齒部72,則被告稱證據1第7、8圖已揭露以螺絲 起子迫緊之技術顯然有誤,並不足採。 Fig.9、10所示,其結構係總和了第二種及 第四種態樣之設計概念,而調整手段係向上推頂凸緣75 並使凸緣的外齒部79脫離調整片的內齒部80,以達調整 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換言之,其調整之手段係與第 三種態樣較為相同,而非為如系爭專利係以螺絲起子讓調 整片與彈片互為迫緊之用。 片之前端佈設複數個主齒部85,並於固定片相對該主齒 部之一側設有一從齒部88,該主、從齒部係相互嚙合, 透過鬆開螺絲86使固定片之從齒部脫離彈片的主齒部, 以達成改變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 方便,如訴願決定書第7頁第6至12行所載「系爭專利 請求項1用鬆緊螺絲調整迫緊件,以調整該調整片與制動 部的距離,其單純用螺絲調整鬆緊係為一般通常技術,且 另需準備螺絲起子工具方能調整,較之證據1按壓操作端 39使操作端向上推頂即可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 並未具有簡便操作的功效。」等語,原告認同利用螺絲起 子轉動螺絲係為習用技術,但,其大前提係單純僅螺絲起 子與螺絲間之關係,且無其他元件及特徵;反觀系爭專利 請求項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螺絲起子所牽引的不僅是緊 迫件而已,還包含有「緊迫件穿過長槽孔而予調整片連接 ,使調整片可於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之特徵」、「透過 調整緊迫件以調整調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離之特徵」等,皆 在說明系爭專利利用螺絲起子轉動迫緊件來達成調整及迫 7緊彈片與調整片之間的關係,絕非單純的習用技術。 3.3進步性 」之審查原則所載「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 發明的整體為對象,亦即將該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 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 逐項進行判斷。」及「專利審查基準3.4.2」之進步性的輔 助性判斷因素所載「若申請人提供輔助性證明資料支持其進 步性時,應一併審酌。…依申請專利之發明所製得之物在商 業上獲得成功,若其係直接由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而非 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者,得佐證該發明 並非能輕易完成。」 1係揭露一種用於 門之定位裝置,此乃原告主動於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提出 的前案,因此,證據1即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其 中,證據1通篇皆在教示一種結構較為複雜的關門器,其 調整之手段不僅須先按壓移動迫緊件右邊的操作端即可調 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更要將操作端向上推頂, 使調整片之通孔脫離固定片之凸緣,藉以改變調整片與彈 片之相對位置,若在調整中未設置通孔及凸緣之對位結構 ,調整片與彈片之距離將無法被固定住,如此將失去既有 之功效,但此類關門器卻也因增設通孔及凸緣之技術特徵 而使其可調整的範圍多方受限,此缺失係可由系爭專利所 揭露之內容得以改善;再者,當調整者手指在推頂及滑移 操作端時,手指係深入於空間極為狹窄的下滑軌中,因此 在調整的過程中,調整者手指往往會被下滑軌內側的銳利 部割傷,以致有安全性之疑慮。原告在經詳細研究過證據 1之結構後發現其具有上述種種之問題及缺失有待改進, 8因此原告才會以證據1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此亦足 以證明原告絕對沒有閃躲或迴避證據1,反而以更為正向 的方式去面對,則何以稱系爭專利係為證據1所能輕易完 成。 關門器,用以連接一門框與一樞設於該門框之門板,其中 關門器包含有一固定座、一制動單元、一滑塊以及一連臂 ,而固定座裝設於門框且具有一滑軌(單滑軌)及複數固 定孔,制動單元係可滑移地設於固定座之滑軌且具有一彈 片、一迫緊件與一調整片以及一固定片,而彈片設於固定 片且具有一制動部與一長槽孔,迫緊件穿過長槽孔而與調 整片連接,使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 過調整迫緊件(如上所述,此技術特徵在參酌說明書內容 後,理解為以一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 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固定片具有一固定栓,而固定栓可 拆卸地設於固定座其中一固定孔中,用以將固定片固定於 固定座,滑塊可滑移地設於固定座之滑軌,連臂分別連接 滑塊與門板,且可隨門板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滑塊與彈片 的制動部結合或分離。 4頁倒數第3行至第5頁第1行,否認證據1如第7圖之 齒輪與齒排結構無風大時齒排位置跑掉及不耐衝擊之問題 ,然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人員應能輕易地理解齒輪與齒 排若無其他定位結構來做為固定的輔助機制(如證據1第 7、8圖所示,僅透過鉚釘將齒輪設置於彈片20之齒排相 對位置),當門板的滑塊衝擊到彈片的制動部21時,除 制動部會被往上頂以外,滑塊還會使得彈片略為被往前推 9移,在這種不穩定的結合狀態下,久之鉚釘的鎖合力將日 漸鬆脫且齒輪與齒排的間隙將逐漸增大,以致調整功能不 存,由此可知,參加人僅由證據1揭露之內容得知這種滑 軌式關門器較為表面的資訊,並不曉得滑軌式關門器更為 深入層面且實際面向之問題。因此,原告透過上述系爭專 利之技術手段來克服證據1之缺陷,而對照證據1之功效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10至15行所述),系爭專利 可依照不同的實際需要調整調整片的位置,讓門板根據不 同狀況的需求而改變其開啟定位的難易度,使應用系爭專 利之門板具有相當高的使用彈性,而且在調整過程中,只 需利用一簡單的螺絲起子及可讓一般的使用者完成調整的 動作(其包含鎖固彈片與調整片以及讓調整片在彈片上進 行一特定距離且無段差之滑移),而不需要將整個制動單 元拆卸下來,此外系爭專利透過螺絲起子取代手部按壓或 轉動不僅具有方便及安全,更具有讓調整片穩固地設置於 彈片上,以避免滑塊衝擊彈片的制動部而使其失去調整及 定位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顯然較之證據1更具有無法 預期之功效,理應符合進步性之規定。 並非能輕易完成: 101年至103年之銷售 數據,分別為78688套、121827套、122350套,由此 可證,系爭專利之關門器不僅廣受市場之喜愛,且其銷 售量逐年成長。因此,依據上開審查基準對進步性的輔 助性判斷原則,系爭專利製得之物在商業上確實獲得成 功,且其係直接由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並非因其他 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故得佐證系爭專利 10並非能輕易完成。若有必要,原告亦願意提供更為完整 之出貨單據,以茲為證。 1結構複雜不實用,原告 設計出結構較為簡單、操作上又具有安全性及成本上優 勢的產品,所以才會有如此傑出的銷售量,以目前的技 術而言,能夠整合就有複雜技術並改善之,這需要研發 的累積,並不單純是成本因素而獲得消費者及市場青睞 ,而是具有實用進步之功效,才會獲得銷售上的成功; 用螺絲起子去鎖緊,雖長時間為大家所知悉,但使用於 關門器上是原告首先發明創作的,故具有可專利性。關 門器是一百年產品,與3C產品研發過程的節奏不同, 系爭專利是緩慢演化的產品,透過很實用的設計,往往 可使消費者獲得使用上的改善。 所述之單純螺絲起子與螺絲的關係,其較之證據1更具有以 下之功效: 不直接用手指來鎖,係因為可 方便鎖固並降低使用者受傷的風險,及修正定位不易的問 題。相較於證據1,系爭專利利用螺絲起子來鬆脫或鎖緊 迫緊件,一來方便調整片於彈片上作位移及調整與制動部 的距離,二來不會有調整過程中不易對位之缺陷,三來不 須將手指伸入滑軌中而讓使用者的手指增加被銳利的滑軌 割傷的風險,被告認為系爭專利較證據1之按壓操作端使 操作端向上推頂即可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未具 簡單操作之功效云云,顯然未就實際面進行考量,此乃被 告之技術偏見,不足採信。 11門板係為動態,而關門器必須長期承受使用者反覆開關門 板所帶來的衝擊,如此一來,關門器內部元件的穩定性即 相對重要。系爭專利之單滑軌關門器,如圖式第3圖及第 4圖所示,當使用者開關門板而連動滑塊滑移時,滑塊將 會撞擊到彈片的制動部,以止動滑塊及門板,因為系爭專 利之彈片與制動部係為一片式,當系爭專利之關門器經長 期使用後,彈片與制動部將不會有鬆脫或滑移等情況發生 ;反觀證據1所揭露之雙滑軌關門器,如圖2所教示係將 二個各別獨立的緊迫件與彈片,透過結合的手段將兩者組 設在一起,其中包含滑動設置、定位結合、齒部嚙合等結 合手段,當證據1的關門器經長期使用後,因緊迫件與彈 片在結合的地方將容易發生磨損,最後將導致關門器失去 止動滑塊及門板之功能。亦即,系爭專利因彈片及制動部 是一片式的,使用後並不會如證據1容易鬆脫、滑移,較 能長期承受,使用者可反覆、長期使用,不會因風大、撞 擊而使定位跑掉,系爭專利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 2頁19至21行所稱「它 具有在其中的細長孔38,通過夾緊螺釘27接合穿過,就 所屬機械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證據1之夾緊螺釘2 7已教示需使用螺絲起子來迫緊。」云云,原告再次重申 ,螺絲起子將螺絲鎖固於特定元件上並不需要機械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皆能夠理解,然本件爭執重點並非利用螺絲 起子進行一般的鎖固動作,而係透過螺絲起子可以使對應 的技術特徵達到何種功效,請參閱系爭專利與證據1之對 照表所示(本院卷第127頁背面),系爭專利利用螺絲起 子轉動迫緊件36而使調整片38鬆脫或迫緊於彈片34, 且可受緊迫件於長槽孔344內滑移而行同步位移,因此, 12系爭專利不僅結構精簡,透過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在使用 上亦更為安全、方便,且定位效果穩固;反觀證據1之夾 緊螺釘27,其螺設於固定片15且頭端突出於固定片以頂 抵上滑軌11的上邊界壁15,因此,證據1夾緊螺釘之功 能應在於將固定片定位於上滑軌之一位置,而非用來帶動 固定片。 夠理解,本件重點應在於透過螺絲起子可以使對應的技術 特徵達到何種功效,系爭專利之結構精簡,且透過迫緊件 搭配螺絲起子的應用即可讓調整片相對彈片作迫緊或鬆脫 之功效,同時更可透過螺絲起子推動迫緊件來達到改變調 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離;反觀證據1結構複雜,且雙滑軌結 構容易在彈片疲乏時而受到雙滑軌間的分隔肋之阻擋而無 法制動滑塊,因而失去原有之功效,更甚者將影響產品的 使用壽命,因此,上開所稱皆能證實系爭專利利用螺絲起 子之技術手段並未揭露於證據1。再者,系爭專利之關門 器在商業上亦確實獲得成功,且其係直接由發明之技術特 徵所導致,故得佐證系爭專利並非能輕易完成。 1、3之組合及證據1、2、3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相較於證據1係具進步性: 1所揭露的是一種雙滑軌關門器,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能理解要將雙滑軌的關門器改成單滑 軌的關門器,其中所牽動的不僅僅是元件結構的改變,更 甚者在於各元件之間的連結關係以及設置的位置,例如: 1的固定座須將上滑軌11、下滑軌12改成單一滑 13軌,且原先可滑移於下滑軌12的滑塊要搬移到上滑軌 11,如此一來,所屬技術人員需思考的是如何讓滑塊與 彈片20在同一滑軌內,而可使兩者可達到制動的功能 。 11、下滑軌12之間的間隔部13被移除 了,此時彈片20、迫緊件36、調整片37、固定片15所 構成之制動單元頓時失去依靠,因此所屬技術人員需額 外花費心力去思考如何讓制動單元可滑設在單一滑軌內 。 32與滑 塊40頂靠在滑軌上,使得制動單元30不會脫離於固定 座20;反觀證據1的緊迫件因上滑軌11、下滑軌12之 間的間隔部13,而使其可在不需思考制動單元會無所 依附之情況下進行設計,但證據1為了要變更成系爭專 利所揭露的技術特徵,其各元件之連接關係都將改變, 原先因制動單元可設於上、下滑軌之間的間隔部13如 今已無所依附,故所屬技術領域人員勢必重新思考如何 克服此問題,且同時還要達成手動調整迫緊件之功能, 以供使用者用手去調整彈片位置。 證據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以及一般通常技術後顯然無法 輕易地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1所教示結構簡單之調整片,並透過緊迫 件穿過長槽孔而與調整片連接,使調整片可於長槽孔的兩 端進行無段式之位移並受緊迫件而固定之技術特徵,此相 較於證據1顯然係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1所揭露之內容,證據1通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 14圍及圖式中所教示一種結構複雜且有段式的關門器,如Fi g.2、3,其調整之手段不僅如被告所述只需簡單按壓移動 迫緊件右邊的操作端即可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 ,應更包含將操作端向上推頂,使調整片之通孔脫離固定 片之凸緣,藉以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位置,若此實施 例在調整過程中未設置通孔及凸緣之對位關係,調整片與 彈片之距離將無法被固定住,如此將失去既有之功效,但 此類關門器卻也因增設通孔及凸緣之技術特徵而使其可調 整的範圍多方受限,此缺失可由系爭專利所揭露之內容得 以改善。 104年3月3日智院灶信103行專訴字第81號第 三庭通知所詢,證據1之Fig.2中,如本院卷第147頁 附圖所指元件(標示顏色部分),係為鉚釘,其顯然非 為迫緊件。 固定工件,工件固定後,需要破壞鉚釘或工件才能將已 固定的工件分離,這和螺絲不同。」(參本院卷第168 至170頁之附件),換言之,證據1之鉚釘的作用在於 將彈片20與固定片15永久固定在一起,以讓彈片與固 定片行相對位移之過程中,彼此不會產生分離。因此, 證據1的鉚釘是一種具固定功效的緊固件用來將固定片 定位於滑軌,而不具帶動固定片之功能,並非具迫緊功 效的迫緊件。 1之Fig.2支承 板(Lagerplatte)37右側之倒T型元件,係可鎖固在具 片簧狀的迫緊件36,就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該倒T型元件明顯可為螺栓…」云云,由該元件之實 15品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156至157頁),所屬技術領 域具通常知識者,顯然能無歧異地得知該倒T型元件為 鉚釘,更不會將鉚釘誤認為是螺栓,因兩者無論是在結 構上或應用上皆有顯著差異,被告對該元件之認知顯然 有誤。 1之Fig.4,係將操作端向上推頂,使調整片中央 的長槽脫離固定片,其中長槽的內緣設有複數個內齒部, 而固定片之外緣相對內齒部設有複數個外齒部,該內、外 齒部係相互嚙合,藉以達成有段式的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 相對位置;證據1之Fig.5、6,則係透過凸緣容置於不同 位置的容置孔內,以達成有段的改變調整片與彈片之相對 位置;證據1之Fig.7、8,係於調整片中央開設一具單邊 內齒部72之長槽71,其中一具外齒部70的轉動件73嚙 合於該內齒部72,透過轉動轉動件73以改變調整片與彈 片20的相對位置,此實施例並未有可固定轉動件73之結 構,故當彈片受到衝擊時,該轉動件73即可能會自行轉 動,以致調整片與彈片的距離無法固定,進而失去關門器 該有之功效;證據1之Fig.9、12,其調整手段係使固定 片的外齒部脫離調整片的內齒部,以達調整調整片與彈片 的相對位置,再詳述之,係於彈片之前端佈設複數個主齒 部,並於固定片相對該主齒部之一側設有一從齒部,該主 、從齒部係相互嚙合,透過鬆開螺絲使固定片之從齒部脫 離彈片的主齒部,以達成改變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 惟系爭專利僅透過須轉鬆螺絲即可使調整片於彈片上以無 段的方式移動,而此相較於證據1係具有結構簡單,以及 可無段的調整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之功效,理應具進 步性。 161(EP0000000B1)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7行至第5 頁第12行為其圖11之說明,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迫 緊件穿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該 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 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間之技術相關性: 1(EP398196)之中譯文(本院卷 第118至124頁),茲表示沒有意見。 1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7行至第5頁第12行及 對應的圖式圖11,可得知其技術特徵為「一彈片20具 有長槽孔89及於彈片20底面的齒部87,且齒部87分 布於長槽孔89處,一制動塊21具有穿孔及與齒部可相 嚙合的另一齒部88,一固定件86穿過穿孔及長槽孔89 而與固定塊90連接,透過調整固定件86而使二齒部相 互分離,以讓制動塊21可連同固定塊90於長槽孔的兩 端間位移」。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則為「彈 片具有制動部與長槽孔,迫緊件穿過長槽孔而與調整片 連接,使調整片可於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 整迫緊件,用以調整調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離」。 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證據1圖11之技術特徵 比對結果 次之技術特徵 A彈片具有制動部與彈片具有長槽孔及齒部不近似 長槽孔 B制動部一制動塊具有穿孔及另不近似 一齒部 C迫緊件穿過長槽孔一固定件穿過制動塊的不近似 而與調整片連接穿孔及長槽孔而與固定 塊連接 D調整片可於長槽孔調整固定件而使二齒部不近似 的兩端之間位移相互分離,以讓制動塊 17可連同固定塊於長槽孔 的兩端間位移 11所相對應的位置,及其所謂迫緊螺絲相因應的位 置與功能,與系爭專利的迫緊件、調整件位置相因應的 功能都不一樣,是圖11揭露的技術與系爭專利的技術 相關性不同;證據1雖揭露螺絲與螺帽的調整,但其是 用來制動部的位置調整,是要將齒輪結合,作固定之用 ,只是將制動部位置上的調整,與系爭專利是利用迫緊 件調整穿過長槽孔調整調整片,是以迫緊件調整調整片 ,作前後位置的調整,這是槓桿上的差異,在門開關時 力道上有強弱的改變,與鈞院最後一次提供的制動部上 有螺絲調整部分,不論是空間結構、效果上均是不一樣 的。 1所揭露之制動塊係可於彈片之長槽孔兩端 位移,此與系爭專利制動部為彈片本身一部分且不可位 移,係屬不同;又證據1之制動塊與固定塊係為同步位 移,故須透過齒部的相互嚙合來抑制制動塊之滑移問題 ,此與系爭專利透過調整調整片與制動部的相對位置, 係屬不同。故,證據1之圖1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 之技術相關性係屬不同。 1所教示之技術特徵的缺失即為系爭專利 所欲改善之創作目的,系爭專利所揭示之關門器僅須將轉 鬆螺絲即可無段地改變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且系爭 專利無論是在元件之複雜度或是在組裝調整之便利性上, 皆較證據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技高一籌,更具進步性。 1相較於證據1、3或證據1、2、3之 組合係具進步性: 3.4.1進步性之判斷步驟之記載「請求項中 18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 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又於3.4. 1(3)(c)所述「確認相關先前技術時,應考量申請專利之發 明與先前技術在功效或特性上的關聯性」,基於上述審查 基準之記載,原告認為不僅需釐清證據2、3所揭露之內 容,更應考量先前技術於功效或特性上與系爭專利之關聯 。 1、2、3之技術特徵比對如下: 系爭專利證據1證據2證據3 A.固定座20滑座3-承座12 a1.(單)滑軌22上、下滑軌軌道24 - 11、12 a2.複數固定孔24--第一定位部26 B.制動單元30制動單元10-- b1.彈片34彈片20-- b11.制動部342制動部21-- b12.長槽孔344容槽71-- b2.迫緊件36齒輪70螺栓55- b3.調整片38固定片15螺帽56- b31.迫緊件穿過長槽鉚釘穿過固定片螺栓穿設於殼體 孔且與調整片連與容槽且與齒輪13 接,使調整片可於連接- 長槽孔的兩端之間 位移 b32.透過調整(迫透過轉動齒輪使螺栓穿過於長槽 - 緊、鬆脫、位移)彈片可左右位移並以螺帽鎖附於 19迫緊件,以調整調螺絲,而連臂透 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過長槽而可相對 離螺栓位移 b4.固定片32固定片15- b41.固定栓322固定栓27-第二定位部28 b5.滑塊40滑塊14-- b51.可滑移地設於固可滑移地設於下 -- 定座之(單)滑軌滑軌 b6.連臂50連臂2連臂50具長槽 - 51 比對結果 證據1顯然未證據2以調整證據3以彈 揭露「單滑連臂相對於該性件之張力 軌」以及「透固定螺絲之位緩和滑塊之 過調整(迫緊、置來改變臂衝擊力,因 鬆脫、位移)迫距,以因應不此其所欲解 緊件,以調整同類型之門決之問題及 調整片與制動組,而此與系其目的係與 部的距離」之爭專利及證據系爭專利、 技術特徵,又1所欲解決之證據1至3 系爭專利之關問題、解決問有顯著之差 - 門器無論在實題之手段係有異,故各證 用性、結構簡顯著之差異;據技術內容 單化及製造成換言之,證據顯然難以促 本上皆較之證2與證據1之使系爭專利 據1更具優技術內容所揭所屬技術人 勢,理應具進露之必要技術員將其所揭 步性。特徵先天即不露之技術內 相容,理應認容組合在一 定其技術內容起,理應認 的組合並非明定證據1至 顯。3之技術內 容的組合並 非明顯。 201係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其揭露之技術特徵的缺 失即為系爭專利所欲改善之目的,如上表所示,證據1 顯然未揭露系爭專利「單滑軌」以及「透過調整(迫緊 、鬆脫、位移)迫緊件,以調整調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離 」之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所揭示之關門器僅須轉鬆螺 絲即可無段地改變調整片與彈片的相對位置,無論是在 元件之複雜度、組裝調整之便利性及製造成本上,皆較 證據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更具優勢,理應具進步性。 2於說明書第2欄第66行至第3欄第61行記載「 一滑動軸承31設有一具長槽之連臂,一固定螺絲穿設 於該長槽並以一螺帽鎖附於該固定螺絲,以達固定之功 效」,再搭配證據2圖式第3至5圖所示,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人員應能清楚地了解證據2主要是想藉由調整連 臂相對於該固定螺絲之位置(即調整臂距),以因應不 同類型之門組。而此與證據1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 題之手段係有顯著之差異,亦即證據2與證據1所揭露 之必要技術特徵先天不相容,理應認定其技術內容的組 合並非明顯。 3於說明書中載稱「一種開門緩衝安全裝置,包含 有一承座,具有一透空軌道;一限位件,固置於該軌道 內,一端設有一突伸部;一滑軌,可滑動地置於該軌道 內,具有沿該軌道軸向延伸且二端開口之一承室,一彈 性件,限制於該承室內側一端,並對應該突伸部,一調 整件,可移動地設置於該承室另端並抵接該彈性件,用 以藉由位置之改變而調整該彈性件之張力。」,因此, 證據3於滑塊朝該限位件滑動時,係以該彈性件一端衝 擊該突伸部,藉由彈性件之張力緩和滑塊之衝擊力,就 21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及目的而言,與證據1、2有顯著之 差異,故證據1、2、3之技術內容顯然難以促使系爭 專利所屬技術人員將其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 理應認定證據1至3之技術內容的組合並非明顯。 1、3」、及「組合證據1、2、3」之先前技術顯然無法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而此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具進步性。惟被告僅於原處分書第 5頁第21行載稱「因此,證據1、3之組合、證據1、2 、3之組合已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云云,即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對證據2 、3之技術特徵、功效、特性皆未敘明,顯然有違上開專 利審查基準之規定。 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擬制不具新穎性: 2.7.2」引證 文件之記載「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時,引證文件必須為申請 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先 申請案。認定先申請案是否得作為引證文件的有關事項如下 ,無論該申請案嗣後是否經撤回或審定不予專利,或該專利 案嗣後是否經放棄或撤銷,均得作為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之 引證文件;惟在公開日之前已撤回,但因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而仍被公開者,不得作為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 」。 10頁第7至10行主張「證據4專利 權經撤銷確定而其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該證據4所公開揭 示之技術內容即歸屬公共財,社會公眾均可利用,今查證據 224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共1項,且依證據1至3間相互合作 ,已審定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具進步行, 復依前述說明,證據4與系爭專利之主要差異在於單、雙滑 軌,對社會公眾而言,尤以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應認兩 者並無差異…」云云,然而上開論述顯然有違審查基準對引 證文件之判斷,雖證據4因訴願不受理而維持原舉發審定書 關於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但證據4之申請日 早於系爭專利,而公開或公告晚於系爭專利,即擬制為系爭 專利先前技術的一部分,因此,無論證據4嗣後是否審定不 予專利,應認定證據4為審查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引證文件。 換言之,參加人顯然誤解審查基準對擬制新穎性之判斷原則 ,故其所述應不足採。 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係具有複數個固定 孔可供固定栓以可拆卸之方式設於固定孔中,用以將固定片 固定於固定座,且系爭專利係教示將制動單元及滑塊皆可滑 移地設於同一滑軌上;然而,如證據4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 ,證據4不僅未教示具有固定孔之技術特徵,其制動單元更 是設於上滑軌,而滑塊設於下滑軌。再者,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人員通知此類關門器之彈片在使用一段時間後,其彈片會 因多次受到滑塊的衝擊而逐漸產生疲乏現象,以致原有之功 能減弱,而此現象若發生於證據4與系爭專利上時,由於證 據4係為上、下滑軌式之關門器,因此使用者必須不斷的調 整調整片來達到其所需之功用,再請參閱證據4圖式第1圖 ,又因上滑軌22與下滑軌24之間有分隔肋,當調整至最大 限度時,制動部342將因分隔肋的阻擋而無法制動滑塊40 ,因而失去原有之功效,更甚者將影響產品的使用壽命;反 觀系爭專利之關門器僅為單滑軌設計,因此不會有如證據4 23之分隔肋的結構,當然就更不會有彈片嵌卡到此分隔肋而導 致使用不便的問題。如此種種特徵及功效上之差異都顯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1較之證據4係符合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 4如圖式第1圖之固定座20揭露具有上滑軌22 與下滑軌24之技術特徵,此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單 滑軌關門器顯然不同,故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擬制喪失新穎性,且被告於補充答辯書第4 亦同意證據4不具擬制新穎性。 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並抗辯: 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之技術 ,且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係屬習知技藝: 1說明書第3頁第32至37行記載「(德文)ZurEinst ellungderHaltekraftdesAusfuhrungsbeispielsindenFiguren2-4isteinalsSchieber35ausgebildetesFederabstutzteilvorgeseh en.DerSchieber35istzwischenderBlattfeder20bzw.demLa gerbock15undderoberenBegrenzungswand31angeordnet.Er bestehtauseinerBlattfeder36,dieanihremlinkenEndeeineL agerplatte37aufweist,diezwischenBlattfeder20undBegrenzu ngswand31imQuerschnittangepastistunddieFederabstutzun gbildet.MitdemrechtenAbschnittliegtdieBlattfeder36aufderOberseitedesLagerbocks15auf.SieweistdorteinLangloch3 8auf,durchdasdieKlemmschraube27hindurchgreift.(來調整 設計為滑動彈簧支撐件35被設置在圖2至4的實施例中的 保持力。滑塊35設置在板簧20與軸承塊15和上邊界壁31 之間。它由一個具片簧狀之迫緊件36,一支承板37具有在 其左側端部,其適於板簧20與邊界壁31之間的橫截面,並 24形成彈簧支撐件。與具片簧狀之迫緊件36的右部擱置在軸 承塊15的上側。它具有在其中的細長孔38,通過該夾緊螺 釘27接合穿過。)」,就所屬機械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 言,證據1之夾緊螺釘27已教示需使用螺絲起子來迫緊。 1說明書第4頁第31至36行記載「(德文)DieVerst ellungundVerrastungderBlattfeder20erfolgtbeimAusfuhrung sbeispielderFiguren7und8ubereinamLagerbock15klemm bargelagertesZahnrad70,dasineineaxialeAusnehmung71in derBlattfeder20eingreiftundmiteinemverzahntenLangsrand 72derAusnehmungzusammenwirkt.AndervomLagerbock15 abgewandtenStirnseitedesZahnrads70isteinuberstehenderKo pf73angeordnet,derdieLangsranderderAusnehmung71uber greift,umdieBlattfeder20unddenLagerbock15zuverbinden unddasZahnrad70ineinerwahlweiseeinstellbarenDrehstellun gfestzustellen.(板簧20的調節和鎖定經由夾緊裝齒輪70嚙合 在板簧20的軸向凹槽71,和配合凹部的一個帶齒的縱向邊界 72的軸承塊15進行的圖7和8的實施例。在遠離齒輪70,一 個突出的頭部73設置接合在凹部71的縱向邊緣,軸承塊15的 端面側連接板簧20和支承塊15,並確定在一個可選擇性調節 的旋轉位置的齒輪70。)」,參考證據1第7至8圖之調節 和鎖定經由夾緊裝齒輪70之頭部73,亦已教示可使用「一字 型」螺絲起子調節與鎖定的習知技藝;故證據1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之技術、及以螺絲起子調 整迫緊件係屬習知技藝。 1(EP398196)之中譯文(本院卷第1 18至124頁),沒有意見。 251、3或組合證據1、2、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1之單滑軌關門器、用以連接一門框 與一樞設於該門框之門板、「固定座、滑軌」、「制動單元 具有一彈片、一迫緊件與一調整片以及一固定片」、制動部 、長槽孔、固定栓、滑塊、連臂,已被揭露於證據1圖1至 3及請求項1之關門器(holdingapparatusforadoor)、用 以連接一門框(doorframe6)與一樞設於該門框之門板(d oorleaf5)、滑軌(sliderail3)、「彈片(leafspring20) 、迫緊件36、調整片(end37)、固定片(mountingblock1 5)所構成之制動單元」、制動部(stop21)、圖2之彈片 20剖面具長槽孔、固定栓27、滑塊(設於圖2連臂2右端 上方)、連臂(slidingarm2);系爭專利請求項1僅將證 據1圖2之「藉由簡單按壓移動迫緊件36右邊的操作端39 即可調整該調整片(end37)與制動部(stop21)的距離」 退一步改為「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 動部的距離」,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17至18行僅揭 示迫緊片36尚需額外使用螺絲起子轉鬆的唯一實施例,無 其他調整迫緊片36的其他技術,明顯額外使用螺絲轉鬆迫 緊片36並未較證據1簡單按壓移動具有簡便操作的功效,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證據1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此「證據1、3之組合 」、「證據1、2、3之組合」亦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 1圖2揭示不管是否有用工具,僅需藉由簡單安全的按 壓移動迫緊件36右邊的操作端39即可調整該調整片(end 37)與制動部(stop21)的距離,由其通孔42與凸緣41達 26到確實定位,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 部的距離」較為方便,原告雖稱系爭專利利用螺絲起子來鬆 脫或鎖緊迫緊件,然單純用螺絲調整鬆緊係為一般通常技術 ,並不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且尚需額外準備工具-螺絲起 子才可調整,及迫緊件有鬆脫掉落不安全之虞,並未較證據 1按壓操作端39使「操作端39向上推頂即可改變調整片與 彈片之相對位置」之具有簡便安全之操作功效,且證據1除 可用手按壓,更可以使用任何工具,例如筆或螺絲起子,達 到原告所稱的安全性,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具有無法預 期的功效;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改成單滑軌,制動單元與滑 塊共同滑移於(單)滑軌,致使減少滑塊滑移範圍的功能, 係為證據1雙滑軌3的簡單改變而未具有無法預期功效,屬 輕易地完成;又系爭專利迫緊件36於第1、3圖僅揭示為 螺絲構造,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5至8行揭示 「…,先利用一螺絲起子將迫緊件36轉鬆…轉緊。…」, 原告起訴狀第4頁第19至20行稱「原告認為…,其理由在 於螺絲為何要用螺絲起子…」,惟就一般機械通常技術領域 者而言,經常使用螺絲起子轉鬆轉緊迫緊件,較證據1「按 壓移動迫緊件36右邊操作端39」更易發生磨損與損壞;故 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較證據1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在「組 合證據1、3」、或「組合證據1、2、3」當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之Fig2支承板(Lagerplatte)37右側之倒T型 元件(如本院卷第147頁標示顏色部分所示),係可鎖固在 具片簧狀的迫緊件36,就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該倒T型元件明顯可為螺栓才能達成連接,係為具片簧狀 的迫緊件36之構成要件,故倒T型元件屬於迫緊件的範疇 27。另有關證據1鉚釘的構造,可參考Fig2的鉚釘(德文Nie tverbingung)21,為兩端較寬之I字型結構,故倒T型元件 難以認定為「鉚釘」,原告104年3月23日陳報狀附圖1 至3所標示「鉚釘」文字之構件,為兩端較寬的I字型結構 ,與104年3月3日通知函所附證據1之Fig2標示顏色部 分之倒T型結構有差異。 1(EP0000000B1)之第11圖及說明書第4頁 倒數第7行至第5頁第12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該迫緊件穿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 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 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之技術關連性: 1之第11圖及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7行至第5頁第12行 ,係記載「(德文)BeimAusfuhrungsbeispielinFigur11 kanndiePositiondesAn-schlagnockens21entlangderBlattf eder20verstelltwerden,umdieLangedeswirksamenHebelar mseinzustellen.DieBlatt-feder20istimLagerbock15uber eineNietverbindung28ent-sprechendwieindenFigureen2u nd4festgelegt.ZurBe-festigungdesAnschlagnockens21auf derBlattfeder20dieneneineZahnverrastung85undeineSchr aubverbindung86.DieZahn-verrastung85wirdvoneineran derUnterseitederBlatt-feder20angeordnetenquerverlaufend enVerzahnung87undeinerVerzahnung88anderLagerflach edesAnschlagnockens21gebildet.DieKlemmschraube86is istindemAnschlagnocken21versenktangeordnet.Siedurch greiftdabeieinaxialesLang-loch89inderBlattfeder20.Die KlemmbefestigungerfolgtmitHilfeeinerdieLangsranderdes 28Langlochs89ubergreifendenKontermutter90.(在圖11的實 施例中,止擋/制動部21沿板簧20的位置可以調整,以 調整有效槓桿臂的長度。板簧20通過鉚釘28固定在軸承座 15中,根據圖2和4。用於附著的止擋/制動部21向板簧20 的送達鎖定齒85和一個迫緊螺栓86鎖定齒85是由一個在 板簧20的下側形成的排列的橫向齒87和齒88頃停止擋/ 制動部21的支承表面上形成的。迫緊螺栓86被沉沒在停止 擋/制動部21。通過在板簧20卡合的長槽孔89的夾緊是 用長槽孔89的調整螺母90的一個縱向邊緣設置)。Durch VersetzendesAnschlagnockens21nachlinkswirdderwirksa meHebelarmvergrosertunddabeidieHaltekraftver-kleinert. DurchVersetzendesAnschlagnockensnachrechtswirdeine ErhohungderHaltekrafterhalten.DermitderVer-zahnung87 verseheneAbschnittderBlattfeder20bildetdenVerstellberei chdesAnschlagnockens21.Ersetztsichauseinemwaagrecht enundeinemabgewinkeltenAbschnittzusammen.BeiVerstel lungdesNockens21indemabgewinkeltenAbschnitterfolgt gleichzeitigmitderVeranderungdesHebelarmsaucheineVer lagerungdesNockens21senkrechtzurBewegungsbahndes Gleiters14,wodurchnunauchdieGrosederwirksamenAn- schlagflache21a,21bvariiertwird.DieseVariationkanndu rchspeziellenVerlaufdesabgewinkeltenAbschnittsbe-stimmt werden,dergerademitentsprechendemWinkeloderge-krum mtmitentsprechenderKrummungverlaufenkann.Wennder Nocken21amauserenfreienEndeangeordnetist,liegteraus 29erhalbderBewegungsbahndesGleiters.(通過止擋/制動部 21向有效槓桿臂的左側的增加,從而降低了保持力。通過 偏移站以增加保持力的權利被獲得。在設置有板簧20的齒 87部分是止擋/制動部21的調整它由一個水平方向和彎曲 部分。在調整中角部的止擋/制動部21的同時出現與槓桿 臂的變化的止擋/制動部21的位移在垂直於滑動件14,這 是現在也有效止擋面21a、21b的尺寸的運動路徑中是變化 的。這個變化可通過角部,其可以是直的或彎曲的以相應 的角度和相應的曲率特殊行程來確定。當止擋/制動部21 被設置在所述外自由端上,它位於滑動件14的移動路徑之 外。)」。 96年2月27 日前的通常技術而言,先前技術證據1(EP0398196B1) 之第11圖及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7行至第5頁第12行明 顯教示「該迫緊螺栓86穿過該長槽孔89而與該調整螺母 90連接,使該調整螺母90可於該長槽孔89的兩端之間 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螺栓86來調整該調整螺母90, 用以調整該止擋/制動部21的距離」,在功能與效果作 用上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迫緊件穿過該長槽孔 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 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 部的距離」之技術特徵,兩者技術具有明顯的高度相關性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證據1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此「證據1、3 之組合」、「證據1、2、3之組合」亦可分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0告所稱銷售量的突破與否,涉及成本的多寡,原告 似乎未提出,不能據以認定銷售量和技術改良有相關。 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擬制新穎性: 證據4「關門器」係為「用以連接一門框與一樞設於該門框之 門板,該關門器包含有:一固定座,裝設於該門框;一制動單 元,可位移地設於該固定座,該制動單元具有一彈片、一迫緊 件與一調整片,其中該彈片具有一制動部與一長槽孔,該迫緊 件穿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 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 該制動部的距離;一滑塊,可位移地設於該固定座;以及一連 臂,分別連接該滑塊與該門板,該連臂可隨該門板的開啟或關 閉來帶動該滑塊滑移而與該彈片的制動部結合或分離」,證據 4第1圖之固定座20揭露具有上滑軌22與下滑軌24,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單滑軌關門器不同,故證據4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擬制新穎性。 四、本件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181頁之送達證書),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書狀陳述如 下: 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之技 術,且此項技術屬習知技藝,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產生無 法預期之功效: 1項,請求項1「一種 單滑軌關門器10,用以連接一門框60與一樞設於該門框60 之門板62,該關門器10包含有:一固定座20,裝設於該門 框60,該固定座20具有一滑軌22,該固定座20具有複數 固定孔24;一制動單元30,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20之滑 軌22,該制動單元30具有一彈片34、一迫緊件36與一調 31整片38以及一固定片32,其中該彈片34設於該固定片32 ,具有一制動部342與一長槽孔344,該迫緊件36穿過該 長槽孔344而與該調整片38連接,使該調整片38可於該長 槽孔344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36,用以 調整該調整片38與該制動部342的距離,該固定片32具有 一固定栓322,該固定栓322可拆卸地設於該固定座20其 中一該固定孔24中,用以將該固定片32固定於該固定座2 0;一滑塊40,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20之滑軌22;以及 一連臂50,分別連接該滑塊40與該門板62,該連臂50可 隨該門板62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該滑塊40與該彈片34的 制動部342結合或分離。」,顯見系爭專利範圍未記載有「 螺絲起子」元件或相關工具敘述,即請求項1並未限制「以 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之技術特徵,根據系爭專利核准處分 時所適用之200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其中,3.4.1進步性之 請求項1於此部分所定義者,係無論利用何種器具或方式調 整該迫緊件36而達到調整該調整片38與制動部342的距離 ,故使用螺絲起子進行調整的技術實非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 性之審查考量;本件原告或許會爭執螺絲起子之應用是為配 合旋緊或轉鬆該迫緊件,而此旋緊或轉鬆之調整方式未見於 該些證據,然所述調整方式只存在於說明書內容,並未界定 於申請專利範圍中,同樣不能作為是否具進步性之審查考量 ,即使作為考量也顯知旋緊或轉鬆為一般機械操作的基礎知 識。 據1圖2及說明書第2頁第56行至第3頁第52行「該片狀 彈簧20係藉由一鉚釘連接件28固定於托座15一側,並在 32其懸臂式自由端處帶有一止動件21,該片狀彈簧20或托座 15與上限制壁之間設有一滑閥35,該滑閥35由一彈片36 所構成並形成一操作端39,當向上壓迫此操作端39,將使 彈片36位移以調整支撐力道;欲減低支撐力道,係透過滑 閥35向右移動將有效桿臂延長;欲增強支撐力道,可透過 滑閥35向左移動而縮短桿臂」,並請參照證據1對應於系 爭專利之各元件名稱的結構圖(本院卷第103頁): 20開設有一長槽孔(未標號), 且一迫緊件(未標號)穿過該長槽孔與該滑閥35連接, 藉於該滑閥35操作端39受力推動時,即調整該迫緊件, 使該彈片36在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調整該彈片 36與止動件21的距離。 1圖7、圖8及說明書第4頁第27至42行 「支撐力道之調整係藉由片狀彈簧20於托座15內軸向滑 移。在圖7與圖8之實施輪70卡嚙於片狀彈簧20中之軸 向容槽71且與容槽71之長齒緣72相互作用。齒輪70從 托座15翻至正面,其係疊有一頭部73,且與容槽71之 縱向邊緣重疊,以使片狀彈簧20與托座15結合並讓齒輪 70鎖定於一選擇性調整的轉動位置。當齒輪70順時針旋 轉時,該片狀彈簧20則向右移動,因此有效支桿臂將縮 短,而提高支撐力道。當齒輪70逆時針旋轉時,該片狀 彈簧20則向左移動,因此支桿臂變長而降低支撐力道。 」,該實施例係透過調整該齒輪70而令該片狀彈簧20移 動,相對而言,該托座15於鎖附有該齒輪70處係相當於 系爭專利之調整片,其係能在該容槽71的兩端之間位移 ,且其與該止動件21的距離係透過調整該齒輪70改變者 ,意即該實施例已清楚教示「透過調整齒輪70(相當於 33系爭專利的迫緊件36),用以調整該托座15(其鎖附有 該齒輪70處相當於系爭專利的調整片38)與止動件21( 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制動部342)的距離」,故證據1確實 已揭露如同系爭專利迫緊件36、調整片38及與長槽孔34 4、制動部342之技術特徵,並透過直接或間接調整該迫 緊件(證據1圖2或圖7齒輪70),就能達成依照不同 狀況需求調整滑塊與制動部結合的難易度,及調整門板被 開啟定位的難易度之相同功效。 應可由證據1說明書第4頁第50至54行「為了調整支撐力 道,首先必須將鎖定79、80釋放,其中可用一適當的工具 ,如一螺絲起子,將鎖定凸輪75壓入凹槽77內而脫離鎖定 ,那麼片狀彈簧20則會有如圖7與圖8實施例一樣被滑移 」,其已提及調整支撐力道之過程中(即系爭專利所謂改變 門板開啟定位難易度),係能使用適當的工具如螺絲起子, 並由證據1圖8所繪示之頭部73形狀,可合理推知該齒輪 70之調整係得使用工具,例如螺絲起子、筆等;再者,原 告所陳述之事實中,茲已承認使用螺絲起子調整是一般技術 ,而由證據2(其揭示調整旋鬆螺帽56而改變前臂24位置 之技術)與通常知識得進一步瞭解,於關門器領域(實屬一 般機械領域)中運用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亦非為難事,是以 顯知若欲避免徒手施力而易碰到邊緣,導致手部受傷之虞, 確實為具備機械基礎知識者,更遑論為該技術領域熟習者會 簡易變換為使用螺絲起子進行操作;此外,證據1透過齒排 卡合之結構,並非實現調整支撐力道之必要技術特徵,以證 據1圖2而言,該具有齒排之彈片36係設置於該片狀彈簧 20與限制臂31之間,其位移時會受該片狀彈簧20與限制 34臂31限位,又見證據1圖7,該齒輪70係夾鎖於該托座1 5,僅能旋轉該齒輪70而改變齒排卡合位置,其他狀態時該 齒輪70係穩固定位於該托座15,故證據1所示之結構皆應 無風大時齒排位置跑掉、不耐衝擊的問題。 1已明示或暗示調整支撐力道之過程,係無 論用手按壓或用任何工具(如筆、原告所稱螺絲起子)都能 達成者,即系爭專利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確屬習知技藝, 而原告所謂「保護手部不會被割傷,具有安全性、固定性」 云云,為使用螺絲起子原就具有的功效,證據1更無所謂不 耐風大產生之衝擊問題,再者,2004年版審查基準所載「 無法預期的功效包含產生新的性質或在數量上的顯著變化。 即使申請時的通常知識或先前技術會促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先前技術所揭 露之內容而構成申請專利之發明,但若該先前技術並未揭露 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後會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時,則申 請專利之發明仍非能輕易完成。」,而「以螺絲起子調整迫 緊件」之技術既未產生新的性質,亦非在數量上有顯著變化 ,故系爭專利相較於先前技術揭示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 效,其整體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 前之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以轉用、置 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輕易完成,應不具有進步性無誤。 1、3之組合及1、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係1993年8月4日公告之歐洲專利第0398196B1號 「Doorholderwithadjustableholdingforce」之專利公報( 含部分中文翻譯);證據2係1963年7月2日公告之第3,0 95,599號「Adjustablesoffitplate」之專利公報;證據3係1 35999年4月11日公告之第87205128號「開門緩衝安全裝置 」之專利公報及說明書全文(公告號為356181);查證據1 至3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證據1至3均可為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又證據1至3、系爭專利均屬關門器 之相關技術領域,故「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 2、3之組合」可作為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之判斷。 1、3之組合,茲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違反核 准處分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具進步 性: 1、3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顯已揭露於證據1、3,其 元件對照表如下: 系爭專利請求項1證據1證據3 門框60Doorframe6門框50 門板62Doorleaf5門板54 固定座20,具有滑Sliderail3havingslide承座12內側界定軌 軌22與固定孔24space11、12道24,並設有軸向 分佈之第一定位部 26 制動單元30Holdingunit10限位件14 彈片34,具有致動Leafspring20havingsto 部342與長槽孔p21and第7圖之容槽 34471 迫緊件36第2圖之迫緊件,第7 圖之齒輪70 調整片38第2圖之彈片36與End 37,第7圖之托座15 於鎖附有該齒輪70處 固定片32Mountingblock15 固定栓322夾緊螺釘27第二定位部28 滑塊40滑塊14 連臂50Slidingarm2 1之說明書及圖式,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單滑 36軌關門器10,用以連接一門框60(即證據1之Doorfram e6,證據3之門框50)與一樞設於該門框60之門板62 (即證據1之Doorleaf5,證據3之門板54),該關門 器10包含有:一固定座20(即證據1之Sliderail3,證 據3之承座12),裝設於該門框60,該固定座20具有一 滑軌22(即證據1之slidespace11、12,證據3之軌道2 4),該固定座20具有複數固定孔24(即證據3之第一 定位部26);一制動單元30(即證據1之Holdingunit10 ),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20之滑軌22,該制動單元30 具有一彈片(即證據1之Leafspring20)、一迫緊件36 (即證據1圖2所示者,圖7之齒輪70)與一調整片38 (即證據1圖2之彈片36與End37,圖7之托座15於鎖 附有該齒輪70處)以及一固定片32(即證據1之Mounti ngblock15),其中該彈片34設於該固定片32,具有一 制動部342(即證據1之stop21)與一長槽孔344(即證 據1圖7之容槽71),該迫緊件36穿過該長槽孔344而 與該調整片38連接,使該調整片38可於該長槽孔344的 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36,用以調整該調 整片38與該制動部342的距離,該固定片32具有一固定 栓322(即證據1之夾緊螺釘27,證據3之第二定位部2 8),該固定栓322可拆卸地設於該固定座20其中一該固 定孔24中,用以將該固定片32固定於該固定座20;一 滑塊40(即證據1之滑塊14),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 20之滑軌22;以及一連臂50(即證據1之Slidingarm2 ),分別連接該滑塊40與該門板62,該連臂50可隨該 門板62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該滑塊40與該彈片34的制 動部342結合或分離。 37系爭專利主要是因該迫緊件與調整片連接,以透過調整該 迫緊件,使該調整片於該長槽孔兩端間位移並改變其與制 動部的距離,俾達調整滑塊與制動部結合的難易度之目的 ;證據1係透過直接或間接調整該迫緊件(證據1圖2或 圖7齒輪70),而改變Holdingunit10的支撐力道,即已 揭露片狀彈簧20的有效支桿臂長短,將會改變其彈性而 造成該滑塊14容易或難以結合該stop21;另系爭專利之 制動單元得藉由選擇性裝設該固定栓於該固定座其中一該 固定孔中而改變其設於該滑軌內部位置之技術特徵,不僅 揭露於證據1說明書第3頁第26至31行「該結構10能 夠透過螺釘27鎖定於該軌道3內的一個選擇位置」,即 證據1之Holdingunit10同樣能藉由夾緊螺釘27而選擇 性定位於slidespace11、12適處,此亦揭露於證據3第 一圖及說明書第4頁第13至15行「該承座12與缺口22 相對之內側面上並設有軸向分佈之數個第一定位部26, 係為承窩,俾供該限位件14藉由其上所設之二第二定位 部28,係為螺栓,固定於預定之二第一定位部26,使該 限位件14定位於該軌道24之適當位置」,概如2004年 版審查基準所載,顯見系爭專利與證據1所欲解決之問題 (依照使用需求調整門板被開啟定位的難易度)、技術領 域(關門器領域)皆為高度相關者,且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組合該些證據,包含形式上明 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容, 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者,故應不具有進步性無誤。 104年3月3日第三庭通知之附圖(本院卷第147頁 )所指元件(標示顏色部分)之實物樣品應為鉚釘,並相 當於系爭專利之迫緊件: 38164頁),顯見該彈片( 即證據1之片狀彈簧20)開設有一長槽孔,且一鉚釘 (即附圖所指元件)穿過該長槽孔並與該調整片鉚合, 使該調整片在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鉚 釘,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進而言之, 該鉚釘並非緊密鉚接於該調整片,而是可因應門板開啟 角度之需求,將該鉚釘調整呈鬆配合狀態,並同步帶動 該調整片位移至該長槽孔適處,此時,參照證據1說明 書第1頁第7至9行「該裝置支撐力道可調整的幅度大 ;有效支桿臂可透過調整槓桿支點與支桿上止動件作用 點之間的距離來作改變」,即該制動部與鉚釘頭部之間 的距離長短,將會影響該彈片具有制動部的一端之彈性 程度,續影響該彈片之制動部卡入滑塊的卡槽之難易度 ,以及門板定位之難易度,故該鉚釘確實是相當於系爭 專利之迫緊件,就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該鉚釘亦 可輕易用螺栓等代替物加以替代,且同樣達到調整、定 位功能。 104年3月23日陳報狀之圖1至3,其樣品 照片所標示鉚釘二字的元件,應被視為「工型元件」, 與鈞院104年3月3日第三庭通知之附圖所標示顏色的 證據1「T型元件」實有不同,就證據1圖式所揭露之 技術進行比對,由證據1第2圖顯見該「T型元件」下 端較中心柱體寬扁、上端並無較中心柱體寬扁,且該「 T型元件」係與元件36連結,故該「T型元件」應為 螺栓。又參考證據1第2圖的鉚釘28亦以「工字型元 件」表示,該鉚釘28之一端為頭部,另端則形成較中 心柱體寬扁的部分,亦即原告所提供的「工字型元件」 39樣品照片,確實與鈞院指示證據1顏色標示的「T型元 件」有所差異,似有變動證據1的基礎,應屬新證據, 若鈞院將原告所提供之樣品及照片列為新證據、新爭點 ,則原告應提出該樣品之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之 證據,俾利參加人進行答辯。 1「T型元件」應為「螺栓」,就該領域具 通常知識者而言,該T型元件確實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迫 緊件,皆能達到調整、定位功能;此外,證據1內容揭 露操作者簡單按壓操作端39,就同步帶動「T型元件」 (等同於迫緊件)而可調整該調整片(end37)與制動 部(stop21)的距離,反觀系爭專利退一步改為「透過 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 ,尚須額外工具進行迫緊件調整之技術手段,無論是對 一般消費者或該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皆明顯並未較證 據1簡單按壓移動(無須使用任何工具)具有簡便操作 的功效,試問系爭專利運用工具調整的常見手段之進步 性何在?且根據審查基準判斷進步性的原則,應以申請 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審查對象,不得僅針對個別或部分 技術特徵,即證據1確實已揭露透過調整迫緊件而改變 調整片與制動部距離的整體技術,而非針對「T型元件 」究竟是否為「螺栓」的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進行比對 。 104年4月15日第三庭通知之證據1(EP0398196B 1)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7行至第5頁第12行為對應圖1 1之說明部分,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該迫緊件穿過該 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兩 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 40該制動部的距離」間之技術相關性: 1(EP0398196B1)中譯本,圖11為 證據1第五實施例之細部視圖,其說明部分是對應中譯 本第6頁第11行至第24行,該片狀彈簧20藉由一鉚 釘連接件28固定於托座15中,且該片狀彈簧20之一 端具有一止動凸輪21,其內部係埋設一螺釘連接件86 而固定至該片狀彈簧20,該螺釘連接件86穿透並卡嚙 於片狀彈簧20中的一軸向長槽孔89,該夾式固定方式 則有助於螺母90重疊於長槽孔89之長向邊緣,再者由 該止動凸輪21的位置可沿著片狀彈簧20作調整之相關 敘述,顯見該螺釘連接件86是可透過任意方式(如螺 絲起子等工具)之調整,而帶動該螺母90於該長槽孔 89的兩端之間位移;接著,請參閱證據1圖2已揭示 該片狀彈簧20於其長槽孔設有一迫緊件,該迫緊件係 連接至一托座15的彈片36,該彈片36之位移將同時令 該迫緊件移動,更進一步顯知該彈片36與迫緊件位移 是用以調整支撐力道,意即是用以改變該片狀彈簧20 之彈性,若欲減低支撐力道,係透過該彈片36與迫緊 件向右移動,使該迫緊件與止動件21之間的距離比較 長,若欲增強支撐力道,則應透過該彈片36與迫緊件 向左移動,使該迫緊件與止動件21之間的距離比較短 ;綜前所述,證據1應已明確揭示該螺釘連接件86與 螺母90之夾式固定方式,且該螺釘連接件86得帶動螺 母90於長槽孔89中位移,亦揭示藉由調整該彈片36 與迫緊件位移,而能改變該迫緊件與止動件21之間的 距離,令該片狀彈簧20實現支撐力道之增強或減弱, 也就是如同系爭專利之彈片34具有彈性變化之功效, 41並達致相同調整門板被開啟定位的難易度之目的,簡而 言之,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能簡易結合該夾式固定 方式及改變該迫緊件與止動件21相對距離之技術手段 ,該片狀彈簧20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彈片34,該螺釘連 接件86等同於系爭專利之迫緊件36,該軸向長槽孔89 等同於系爭專利之長槽孔344,該螺母90等同於系爭 專利之調整片38,該止動件21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制動 部342,故證據1確實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之該迫緊 件36穿過該長槽孔344而與該調整片38連接,使該調 整片38可於該長槽孔344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 整該迫緊件36,用以調整該調整片38與該制動部342 的距離」之技術特徵,同時清楚教示「透過調整該迫緊 件36,就能達成依照不同狀況需求調整滑塊與制動部3 42結合的難易度,以及調整門板被開啟定位的難易度 」之優點功效,足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2004年版專利審查 基準,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能以轉用、置換、改變 或組合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而輕易構成申請專利之發 明,且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即應認不具有進步性無 誤,復依前述說明,證據1圖2及圖11所揭露之實施 例確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具有高度技術關聯,且該 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組合該些實施例,該 螺釘連接件與螺母之夾式固定方式係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迫緊件與調整片之連接方式,系爭專利之調整片同樣是 重疊於長槽孔之長向邊緣,且該螺釘連結件無論係利用 何種方式調整,皆能驅使該螺母左右位移,即相當於系 42爭專利利用調整迫緊件帶動該調整片於長槽孔的兩端之 間位移,進而輕易構成該螺釘連接件與止動件的距離改 變,也就是系爭專利之發明所謂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 部的距離之技術;又證據1與系爭專利同樣都是讓所應 用的門板快速地調整被開啟定位難易度,應得判斷系爭 專利相較於證據1揭示者並未產生不可預期的功效,故 兩者在所應用之技術領域(關門器領域)、解決問題之 技術手段(調整該迫緊件而可改變該調整片的位置)及 產生之功效(依照使用者需求調整門板被開啟定位的難 易度)並無顯著差異,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以證據1為基礎,經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即 能預期系爭專利者,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有進步 性無誤。 1、2、3之組合,茲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違 反核准處分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具 進步性: 2說明書及第3、4圖,證據2係揭露一臂50 具有一長槽51(等同系爭專利之長槽孔344),一定位螺 絲55(等同系爭專利之迫緊件36)係穿過該長槽51而與 一螺帽56(等同系爭專利之調整片38)連接,該螺帽56 可於長槽51的兩端之間位移(等同系爭專利之調整片38 可於該長槽孔344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旋鬆該 螺帽56之後再改變前臂24的位置,即可使得該螺帽56 與該滑動軸承31的距離加以調整改變(等同系爭專利也 是調整該調整片38與該制動部342的距離),進一步而 言,系爭專利調整該迫緊件後,可同步移動該調整片之技 術,與證據2調整該定位螺絲後,使該螺帽同步位移並無 43實質上差異性。 2所揭露之內容組合證據1「改變片狀彈簧20 的有效支桿臂長短,將會改變其彈性而造成該滑塊14容 易或難以結合該stop21」,以及證據3「該限位件14得 藉由第二定位部28選擇性設於該承座12其中一該第一定 位部26,而定位於該軌道24之適當位置」,可見系爭專 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該些證據所能輕易 完成,故應不具有進步性無誤。 1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組合證據1、3或組合證據1 、2、3顯能輕易完成,並未具有不可預期的功效,而單、 雙滑軌之應用對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僅係簡易 變化該些固定片、滑塊等構件之形狀、厚度就可達成,若原 告所主張系爭專利與該些證據之差異在於「以螺絲起子調整 迫緊件」,其非本件進步性之審查考量已如前述,因此系爭 專利請求項1明顯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不具進 步性。 4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擬制不具新穎性: 4係2006年11月15日申請,並於2007年4月21日 公告之第095220137號「關門器」專利公報及說明書全文( 公告號M310253),其申請人為紹源育股份有限公司;查證 據4之申請人係相異於系爭專利者,證據4申請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但其公告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證據4可 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先前技術。 據4,茲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違反核准處分時應 適用之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擬制不具新穎性: 4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系爭 44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顯已揭露於證據4,其元件 對照表如下: 系爭專利請求項1證據4 門框60門框60 門板62門板62 固定座20,具有滑軌22與固固定座20,具有滑軌22、24 定孔24與固定孔(第1圖所繪示者) 制動單元30制動單元30 彈片34,具有致動部342與長彈片34,具有制動部342與 槽孔344長槽孔344 迫緊件36迫緊件36 調整片38調整片38 固定片32固定片32 固定栓322固定栓322 滑塊40滑塊40 連臂50連臂50 1 定義之關門器為單滑軌22,證據4揭示之關門器則為上 滑軌22與下滑軌24(即雙滑軌),然而,單、雙滑軌之 應用對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所述證據4,即能直接置 換該些滑軌、固定片、滑塊之構件,意即證據4所揭露之 上、下滑軌係作為「制動單元及滑塊位移設置」的功能, 固定片係作為「該彈片之定位座」的功能,滑塊則係作為 「結合或分離該制動部」的功能,反觀系爭專利中僅將該 雙滑軌置換為單滑軌,固定片、滑塊置換為不同形狀、厚 度的固定片、滑塊,該些構件之功能皆未有所改變,應屬 參酌證據4的直接置換,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明顯違反 專利法第95條規定,擬制不具新穎性。 4於101年7月30日經提起舉發,所附證據1至 3係同於系爭專利之舉發證據,其審定結果為「准予更正 45,更正內容實質上主要係為將系爭專利公告請求項1至4 合併為請求項1,其餘請求項2至4刪除;請求項1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雖證據4之專利權人因第95220137 號「關門器」新型專利舉發事件(N01),不服智慧財產 局103年8月21日(103)智專三(一)04064字第1032 11481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所為之處分,於同年9月24 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其訴願書未依法規定備具訴願理由 ,亦未檢附合法委任書並逾期不補正,遭「訴願不受理」 之決定,是以證據4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而其效力視為自始 不存在,該證據4所公開揭示之技術內容即歸屬公共財, 社會公眾均可利用;今查證據4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共1 項,且依證據1至3間相互組合,已審定其違反專利法第 94條第4項規定,不具進步性,復依前述說明,證據4 與系爭專利之主要差異在於單、雙滑軌,對社會公眾而言 ,尤以該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應認兩者並無差異,即技 術變化、應用皆無難度,因此懇請鈞院駁回原告之訴,以 避免原告繼續享有專利權排他之效力,進而造成公共利益 之損害。 五、法律適用及爭點: 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6年2月27日,被告審查核准專利日為 96年11月21日,參加人於101年3月5日提出舉發,嗣原 告於同年6月11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遂改主 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第95條、第1 08條準用第26條第3項及現行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67條 第1、2、4項之規定,經被告審查後,於102年12月26日作 成原處分,則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情事,依現行專利 46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核准處分時即92年2月6日 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 規定。 84頁): 1是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之 技術?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是否屬習知技藝?是否可產生 無法預期的功效? 1、3之組合及證據1、2、3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4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92年專利法第95條 擬制喪失新穎性規定? 六、本院判斷如下: 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單滑軌關門器,包含有一固定座、一制 動單元、一滑塊與一連臂,其中固定座設於一門框且具有一 滑軌,制動單元設於滑軌且具有一彈片、一迫緊件與一調整 片,滑塊設於固定座之滑軌中,連臂分別連接滑塊與一樞設 於門框之門板;當門板開啟時,連臂會帶動滑塊與彈片之一 制動部結合而完成定位,當門板關閉時,連臂會帶動滑塊脫 離彈片之一制動部;藉此,透過調整迫緊件,可改變調整片 與制動部的距離,使本創作可依照不同狀況的需求來調整滑 塊與制動部結合的難易度,用以調整門板被開啟定位的難易 度。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在卷可稽(智財局000000000NO1舉 發卷第116頁至117頁間未編頁次)。 第一圖為較佳實施例之分解圖、第三圖為較佳實施例之剖視 47圖(主要顯示滑塊與制動部尚未結合的狀態)、第四圖為本 創作一較佳實施例之另一剖視圖(主要顯示滑塊與制動部結 合的狀態),如附件1所示。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經101年6月11日更正後,剩1個 請求項,其內容如下:一種單滑軌關門器,用以連接一門框 與一樞設於該門框之門板,該關門器包含有:一固定座,裝 設於該門框,該固定座具有一滑軌,該固定座具有複數固定 孔;一制動單元,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之滑軌,該制動單 元具有一彈片、一迫緊件與一調整片以及一固定片,其中該 彈片設於該固定片,具有一制動部與一長槽孔,該迫緊件穿 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 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 該制動部的距離,該固定片具有一固定栓,該固定栓可拆卸 地設於該固定座其中之一該固定孔中,用以將該固定片固定 於該固定座;一滑塊,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之滑軌;以及 一連臂,分別連接該滑塊與該門板,該連臂可隨該門板的開 啟或關閉來帶動該滑塊與該彈片的制動部結合或分離。 1為1993年8月4日公告之歐洲EP0398196B1號「Do orholderwithadjustableholdingforce」專利案,其公告日係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2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相 關之先前技術: 1技術內容: 證據1為一種用於門之鎖定裝置。鎖定裝置於門之一門框 上設有一滑軌,且於滑軌中設有一滑塊與一制動件,其中 滑塊與門之一門板之間利用一滑臂連接,而制動件包含有 48一固定片與一調整片,固定片固定於滑軌中,且具有一長 槽孔,而調整片裝設於固定片,並位於長槽孔的上方,使 調整片可於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用以調整滑塊與彈片 結合的難易度。當門板受外力推開時,滑臂即可帶動滑塊 沿著滑軌移動,使滑塊與彈片結合,用以定位門板。(摘 錄自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對歐洲公告編號第398196號專利 案之介紹) 1主要圖式: 圖1為門鎖裝置圖、圖2為鎖定裝置局部剖面示意圖、圖 7及圖8為第三實施例剖面示意圖、圖11為第五實施例 之細部剖視圖,如附件2-1所示。 2為1963年7月2日公告之美國第3095599號「ADJU STABLESOFFITPLATE」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96年2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 術: 2技術內容: 證據2係一種可調整的拱腹板(ADJUSTABLESOFFITPL ATE),係有關一種新的及彈簧力調整效果的改善構件, 關門檢查作用、一般門具備的檢查機構及有一與門框操作 的連接。 2主要圖式: 圖4是顯示定位螺絲、長槽部分之斷面圖,如附件2-2所 示。 3為88年4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356181號專利案「 開門緩衝安全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96年2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3技術內容: 49證據3係一種開門緩衝安全裝置,包含一承座,具有一透 空軌道;一限位件,固置於該軌道內,一端設有一突伸部 ;一滑塊,可滑動地置於該軌道內,具有沿該軌道軸向延 伸且二端開口之一承室,一彈性件,限制於該承室內側一 端,並對應該突伸部,一調整件,可移動地設置於該承室 另端並抵接該彈性件,用以藉由位置之改變而調整該彈性 件之張力;藉此,該滑塊朝該限位件滑動時,係以該彈性 件一端撞擊該突伸部,用以藉由該彈性件之張力緩和該滑 塊之衝擊力。 3主要圖式: 第三圖為一較佳實施例裝設於門框上之狀態圖、第二圖為 一較佳實施例之組合圖,如附件2-3所示。 4為95年11月15日申請、96年4月21日公告之我 國第M310253號「關門器」專利案,其申請日係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96年2月27日),而公告在後,可為主張系 爭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先前技術: 4技術內容: 證據4係一種關門器,包含有一固定座、一可位移地裝設 於固定座之制動單元、一可位移地設於固定座之滑塊與一 連接滑塊與門板之連臂,其中制動單元具有一彈片、一迫 緊件與一調整片,當門板開啟時,連臂會帶動滑塊滑移而 與彈片之一制動部結合而完成定位,當門板關閉時,連臂 會帶動滑塊脫離彈片之制動部,並透過調整迫緊件,可改 變調整片與制動部的距離,使本創作可依照不同狀況的需 求來調整滑塊與制動部結合的難易度。 4主要圖式: 第一圖為一較佳實施例之分解圖、第五圖為一較佳實施例 50之剖視圖(主要顯示滑塊與制動部尚未結合的狀態)、第 六圖為一較佳實施例之另一剖視圖(主要顯示滑塊與制動 部結合的狀態),如附件2-4所示。 1是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之 技術?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是否屬習知技藝?是否可產生 無法預期的功效? 按92年專利法第56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 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其立法理由為:「按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範圍為準,申請專利 範圍必須記載構成發明之技術,以界定專利權保護之範圍 ;此為認定有無專利侵權之重要事項。在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時,發明說明及圖式係屬於從屬地位,未曾記載於申請 專利範圍之事項,固不在保護範圍之內;惟說明書所載之 申請專利範圍僅就請求保護範圍之必要敘述,既不應侷限 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也不應僅被作為指南參考而 已,實應參考其發明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作用及效果 ,…。」,顯見判斷進步性時,仍應以申請案之申請專利 範圍請求項所載為準,申請專利範圍內既有之事項或限制 條件(文字、用語)於解釋其意涵所包括之範圍時,依照上 開立法意旨,仍應參考說明書及圖式,瞭解其目的、作用 及效果,據以界定其實質內容,此並無變動申請專利範圍 對外所表現的客觀專利範圍;若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並未 記載,而僅在說明書記載,仍不容許將申請專利範圍未有 之事項或限制條件(文字、用語),透過或依據專利說明書 之內容予以增加或減少,以致變動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 51現的客觀專利範圍。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 術特徵為「該迫緊件穿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 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 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依系爭專 利請求項1所載,並無「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之技術 特徵,自不得將該申請專利範圍未有之事項或限制條件, 透過或依據專利說明書之內容予以增加或減少,以致變動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對外所表現的客觀專利範圍。是原 告主張依專利說明書、圖式能理解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以 「一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云云,實不可採。 1係以一螺絲 起子調整迫緊件已不足採,況且,證據1圖11已揭示使 用夾緊螺釘86作為調整與鎖固以定位門板之技術特徵, 亦證明以螺絲起子調整迫緊件係屬習知技藝。 1、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 要系爭專利請求項1證據1證據3 件技術特徵技術內容技術內容 一種單滑軌關門一種鎖定裝置,用以連一種開門緩衝安 器,用以連接一門接一框(6)與一樞設於全裝置,用以連 1A框與一樞設於該門該框(6)之門板(5),(參接一門框與一樞 框之門板,圖1)設於該門框之門 板,(參第三圖) 該關門器包含有:該鎖定裝置包含有:一一承座(12),裝設 一固定座,裝設於滑軌(3),裝設於該門於該門框,該固 該門框,該固定座框(6),該滑軌(3)具有定座具有一軌道 具有一滑軌,該固軌腔(11/12),該滑軌(24),該固定座具 1B 定座具有複數固定(3)具有複數固定孔(說有複數固定孔(參 孔;明書第3頁第30行至第三圖) 第31行,未圖式); (參圖1、圖2) 1C一制動單元,可滑一制動單元,可滑移地 52移地設於該固定座設於該滑軌(3)之軌腔 之滑軌,該制動單(11/12),該制動單元具 元具有一彈片、一有一片狀彈簧(20)、一 迫緊件與一調整片夾鎖件(73)與一齒輪 以及一固定片,(70)以及一拖座(15), (參圖7) 其中該彈片設於該其中該片狀彈簧(20)設 固定片,具有一制於該拖座(15),具有一 1D 動部與一長槽孔,止動凸輪(21)與一長槽 孔(71),(參圖7) 該迫緊件穿過該長該夾鎖件(73)穿過該容 槽孔而與該調整片槽(71)而與齒輪(70)連 連接,使該調整片接,使該齒輪(70)可於 可於該長槽孔的兩該容槽(71)的兩端之間 1E端之間位移,並透位移,並透過調整該夾 過調整該迫緊件,鎖件(73),用以調整齒 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輪(70)與該止動凸輪 與該制動部的距(21)與的距離,(參圖 離,7、圖11) 該固定片具有一固該拖座(15)具有一夾緊該限位件(14)具有 定栓,該固定栓可螺釘(27),該夾緊螺釘第二定位部(28), 拆卸地設於該固定(27)可拆卸地設於該滑該第二定位部(28) 座其中之一該固定軌(3)其中之一該固定可拆卸地設於該 1F孔中,用以將該固孔(未標號)中,用以將承座(22)其中之一 定片固定於該固定該拖座(15)固定於該一該第一定位部(26) 座;滑軌(3);(參圖7)中,用以將該限 位件(14)固定於該 承座(22); 一滑塊,可滑移地一滑塊(14),可滑移地一滑塊(16),可滑 1G設於該固定座之滑設於該滑軌(3)之軌腔移地設於該承座 軌;(12);(圖2)(12)之軌道(24); 以及一連臂,分別以及一滑動臂(2),分 連接該滑塊與該門別連接該滑塊(14)與該 板,該連臂可隨該門板(5),該滑動臂(2) 1H門板的開啟或關閉可隨該門板(5)的開啟 來帶動該滑塊與該或關閉來帶動該滑塊 彈片的制動部結合(14)與該片狀彈簧(20) 或分離。的止動件(21)結合或分 53離。(參圖1、圖2) 1圖1揭示一種鎖定裝置,用以連接一框6與一樞設 於該框6之門板5,具兩軌腔11/12,而系爭專利為一單 滑軌關門器,兩者差異在於證據1為多軌而系爭專利為單 軌。 1圖1及圖2揭示關於門之鎖定裝置(holdingappara tus),該裝置包含有:一滑軌3,裝設於該門框6,該 滑軌3具有軌腔11/12,該滑軌3具有複數固定孔(依說 明書第3頁第30行至第31行所載,固定孔即係所謂「該 結構10能夠透過此夾緊螺釘27鎖定於該軌道內的一個選 擇位置」,未圖式),其中,證據1圖1滑軌3及軌腔1 1/12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固定座20及滑軌22, 故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關門器包含有:一 固定座,裝設於該門框,該固定座具有一滑軌,該固定座 具有複數固定孔」之技術特徵。原告雖稱證據1未揭示固 定孔云云,惟證據1之說明書已說明夾緊螺釘27鎖定於 該軌道內的一個選擇位置,已說明固定孔之存在,俱如前 述,且螺釘鎖固於固定孔,乃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所熟知,毋庸贅述,否則如何達成螺釘鎖定裝置之目的, 是原告所稱,並不足取。 1圖7揭示一制動單元,可滑移地設於該滑軌3之軌 腔11/12,該制動單元具有一片狀彈簧20、一夾鎖件73 與一齒輪70以及一拖座15,該片狀彈簧20設於該拖座1 5,具有一止動凸輪21與一容槽71,其中,證據1圖7 之片狀彈簧20、夾鎖件73、齒輪70及拖座15分別對應 系爭專利之彈片34、迫緊件36、調整片38及固定片32 ,故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制動單元,可滑 移地設於該固定座之滑軌,該制動單元具有一彈片、一迫 54緊件與一調整片以及一固定片」之技術特徵。 1圖7揭示該片狀彈簧20設於該拖座15,具有一止 動凸輪21與一長槽孔71,其中,證據1圖7之片狀彈簧 20、拖座15、止動凸輪21及長槽孔分別對應系爭專利之 彈片34、固定片32、制動部342及長槽孔344,故證據 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該彈片設於該固定片, 具有一制動部與一長槽孔」之技術特徵。 證據1說明書第4頁第31至32行揭示「…透過一夾鎖於 托座15上齒輪70來作片狀彈簧的調整與鎖定,…」,並 於證據1圖7揭示夾鎖件73穿過容槽71而與齒輪70連 接,使該齒輪70可於該容槽71的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 調整該夾鎖件73,用以調整該齒輪70與該止動凸輪之距 離,其中,證據1圖7之夾鎖件73、容槽71、齒輪70及 止動凸輪21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迫緊件36、長 槽孔344、調整片38及制動部342,雖系爭專利說明書圖 式之迫緊件36、調整片38之配合鎖固結構與證據1圖7 的夾鎖件73、齒輪70之配合鎖固結構尚有不同,然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界定迫緊件或調整片之詳細結構或 形狀,自不得將申請專利範圍所未有之事項或限制條件用 以界定迫緊件;況證據1圖11已揭示利用夾緊螺釘86與 螺母90之配合鎖固結構,已相當系爭專利迫緊件36、調 整片38之配合鎖固結構,且該夾緊螺釘無論係利用何種 方式調整,皆能驅使該螺母左右位移,即相當於系爭專利 利用調整迫緊件使調整片於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進而 輕易達成該夾緊螺釘與止動凸輪的距離改變,故證據1已 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之「該迫緊件穿過該長槽孔 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 55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 部的距離」之技術特徵。 1圖11揭示拖座15具有一夾緊螺釘27,該夾緊螺 釘27可拆卸地設於該滑軌3其中之一該固定孔(未標號 )中,用以將該拖座15固定於該一滑軌3,其中,證據 1圖11之拖座15、夾緊螺釘27及滑軌3分別對應系爭專 利之固定片32、固定栓322及固定座20,故證據1已揭 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固定片具有一固定栓,該固定栓 可拆卸地設於該固定座其中之一該固定孔中,用以將該固 定片固定於該固定座」之技術特徵。 1圖2揭示一滑塊14,可滑移地設於該滑軌3之軌 腔12,其中,證據1圖2之滑塊14、滑軌3及軌腔12分 別對應系爭專利之滑塊40、固定座20及滑軌22,故證據 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滑塊,可滑移地設於該固 定座之滑軌」之技術特徵。 1圖1及圖2揭示一滑動臂2,分別連接該滑塊14 與該門板5,該滑動臂2可隨該門板5的開啟或關閉來帶 動該滑塊14與該片狀彈簧20的止動件21之結合或分離 ,其中,證據1圖1及圖2之滑動臂2、滑塊14、片狀 彈簧20及止動凸輪21分別對應系爭專利之連臂50、滑 塊40、彈片34及制動部342,故證據1已揭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1「以及一連臂,分別連接該滑塊與該門板,該連 臂可隨該門板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該滑塊與該彈片的制動 部結合或分離。」之技術特徵。 證據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在於證據1 為雙軌而系爭專利為單軌,然而證據3為一種開門緩衝安 全裝置而係單軌關門器,證據1與證據3皆為門之開關裝 56置,屬相同技術領域,且證據3第二圖已揭示限位件14 與滑塊16位於單一軌道,即對應系爭專利制動單元與滑 塊位於單一軌道,而單軌或雙軌關門器在系爭專利申請日 前皆係習知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 機參酌證據3之單軌關門器以改變證據1滑塊與止動凸輪 之配置。雖系爭專利圖式之迫緊件(36)、調整片 (38)之配合鎖固結構與證據1圖7的夾鎖件(73)、齒輪(70 )之配合鎖固結構尚有不同,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 未界定迫緊件或調整片之結構或形狀,俱如前述,且退萬 步言,證據1圖11亦已揭示利用夾緊螺釘(86)與螺母(90) 之配合鎖固結構,已相當系爭專利圖式迫緊件(36)、調整 片(38)之配合鎖固結構,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圖式迫緊 件36、調整片38之配合鎖固結構僅是將圖7夾鎖件73、 齒輪70之配合鎖固結構置換為證據1圖11之夾緊螺釘8 6與螺母90之配合鎖固結構,是以證據1經由前揭結構 之置換,透過調整夾緊螺釘86,以調整螺母與止動凸輪 的距離,使片狀彈簧20、止動凸輪21間彈性之調整,使 得止動凸輪21是否容易卡入滑塊14,亦即門板是否比較 容易被定位之功效,即與系爭專利「透過調整該迫緊件, 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使彈片34與制動 部342間彈性之調整,使得制動部342是否容易卡入滑塊 40,亦即門板是否比較容易被定位之功效相當,職是系爭 專利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按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 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而輕易 構成申請專利之發明,且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即應認 不具有進步性。經衡酌證據1、證據3與系爭專利均係有 57關關門器之技術領域,系爭專利利用調整迫緊件帶動該調 整片於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與證據1夾緊螺釘驅使該螺 母於長槽孔之間左右位移,所使用之技術手段相同,所欲 達成調整門板開啟之定位功效,亦無顯著差異,是證據1 、證據3之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證據1、證據3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1是雙軌 關門器,並非僅是元件結構的改變,對各元件連結關係與 設置位置等需改善及因應,並非證據1所能揭露的特徵, 及一般技術可輕易完成的,系爭專利將證據1過去的複雜 、欠缺穩定性等缺點改善成簡單、安全,具穩定性云云。 然查證據1與系爭專利雖分別為雙軌及單軌關門器,然而 證據3之開門緩衝安全裝置係單軌關門器,證據1與證據 3皆為門開關裝置,且證據3第二圖已揭示限位件14與 滑塊16位於單一軌道,即對應系爭專利制動單元與滑塊 位於單一軌道,且單軌或雙軌關門器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 皆係習知技術,系爭專利僅係屬單軌或雙軌關門器構件配 置之簡單改變,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原告所述,尚難足採。 並不會如證據1容易鬆脫、滑移,較能長期承受,使用者 可反覆、長期使用,不會因風大、撞擊而使定位跑掉,系 爭專利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云云。然查彈片及制動部是否 為一片式僅是彈片及制動部製造時一體成型與否之製程簡 單選用,與系爭專利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並無涉,原告所 述,尚無足採。 581圖11所相對應的位置,及其所謂迫緊 螺絲相因應的位置與功能,與系爭專利的迫緊件、調整件 位置相因應的功能都不一樣,是證據1圖11揭露的技術 與系爭專利的技術相關性不同;及證據1雖揭露螺絲與螺 帽的調整,但其是用來制動部的位置調整,是要將齒輪結 合,作固定之用,只是將制動部位置上的調整,與系爭專 利是利用迫緊件調整穿過長槽孔調整調整片,是以迫緊件 調整調整片,作前後位置的調整,這是槓桿上的差異,在 門開關時力道上有強弱的改變,與制動部上用螺絲調整, 不論是空間結構、效果上是不一樣的云云。然查,系爭專 利迫緊件(36)、調整片(38)之配合鎖固結構與證據1圖7 的夾鎖件(73)、齒輪(70)之配合鎖固結構雖有不同,然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界定迫緊件或調整片之詳細結構 或形狀,誠如前述,且證據1圖11已揭示利用夾緊螺釘( 86)與螺母(90)之配合鎖固結構,已相當系爭專利迫緊件(3 6)、調整片(38)之配合鎖固結構,且將證據1圖7之夾鎖 件(73)、齒輪(70)之配合鎖固結構置換為證據1圖11之夾 緊螺釘(86)與螺母(90)之配合鎖固結構,乃所屬技術領域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能輕易轉用、置換,已 如前述,故原告所述,尚不足採。 1、證據2、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如上所述,證據1、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證據2、證據3之組合自亦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92年專利法第95 條擬制喪失新穎性規定: 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證據4 59技術特徵技術內容 一種單滑軌關門器,用以連 一種雙滑軌關門器,(參第1 1A接一門框與一樞設於該門框 圖) 之門板,該關門器包含有: 一固定座,裝設於該門框,固定座具有上滑軌及下滑軌 1B該固定座具有一滑軌,該固 定座具有複數固定孔; 一制動單元,可滑移地設於一制動單元,可滑移地設於該 該固定座之滑軌,該制動單固定座之滑軌,該制動單元具 1C 元具有一彈片、一迫緊件與有一彈片、一迫緊件與一調整 一調整片以及一固定片,片以及一固定片, 其中該彈片設於該固定片,其中該彈片設於該固定片,具 1D 具有一制動部與一長槽孔,有一制動部與一長槽孔, 該迫緊件穿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迫緊件穿過該長槽孔而與該 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 可於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該長槽孔的兩端之間位移,並 1E 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 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該制動該調整片與該制動部的距離, 部的距離, 該固定片具有一固定栓,該該固定片具有一固定栓,該固 固定栓可拆卸地設於該固定定栓可拆卸地設於該固定座其 1F座其中之一該固定孔中,用中之一該固定孔中,用以將該 以將該固定片固定於該固定固定片固定於該固定座; 座; 一滑塊,可滑移地設於該固一滑塊,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 1G 定座之滑軌;座之下滑軌; 以及一連臂,分別連接該滑以及一連臂,分別連接該滑塊 塊與該門板,該連臂可隨該與該門板,該連臂可隨該門板 1H門板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該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該滑塊與 滑塊與該彈片的制動部結合該彈片的制動部結合或分離。 或分離。 查證據4第一圖已揭示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制動單 元,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之滑軌,該制動單元具有一彈片 、一迫緊件與一調整片以及一固定片,」、「其中該彈片設 於該固定片,具有一制動部與一長槽孔,」、「該迫緊件穿 過該長槽孔而與該調整片連接,使該調整片可於該長槽孔的 60兩端之間位移,並透過調整該迫緊件,用以調整該調整片與 該制動部的距離,」、「該固定片具有一固定栓,該固定栓 可拆卸地設於該固定座其中之一該固定孔中,用以將該固定 片固定於該固定座;」、「一滑塊,可滑移地設於該固定座 之滑軌;」及「以及一連臂,分別連接該滑塊與該門板,該 連臂可隨該門板的開啟或關閉來帶動該滑塊與該彈片的制動 部結合或分離。」之技術特徵,兩者差別在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為一種單滑軌關門器,其固定座具有一滑軌,而證據4 為雙滑軌關門器,其固定座具有上滑軌22及下滑軌24,證 據4之制動單元30可位移地設於該上滑軌22、滑塊40可 位移地設於該下滑軌24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制動單元及 滑塊皆位於單一滑軌,兩者之結構配置不同,故證據4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92年專利法第95條擬制喪失 新穎性規定。 1.證據1、證據3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證據1、證據2、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3.證據4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92年專利法第95條擬制喪失新 穎性規定。從而,被告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92年專利法 第94條第4項之規定,而為「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之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請 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61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張銘晃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 代理人之情形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 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者,得不委任律師 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為訴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 人者。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形之一,經最高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訟代理人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 62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 事件相關業務者。 影本及委任書。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佳蘋 63 附件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1.第一圖為較佳實施例之分解圖 2.第三圖為本較佳實施例之剖視圖,主要顯示滑塊與制動部尚未結 合的狀態 64 3.第四圖為本創作一較佳實施例之另一剖視圖,主要顯示滑塊與制動部結合的狀態。 65 附件2-1:證據1圖式 圖1為門鎖裝置圖 圖2為鎖定裝置局部剖面示意圖 66 圖7及圖8為第三實施例剖面示意圖 圖11為第五實施例之細部視圖 67 附件2-2:證據2圖式 圖4是顯示定位螺絲、長槽部分之斷面圖 附件2-3:證據3圖式 第三圖為一較佳實施例裝設於門框上之狀態圖 68 第二圖為一較佳實施例之組合圖 附件2-4:證據4圖式 第一圖為一較佳實施例之分解圖 69 第五圖為一較佳實施例之剖視圖,主要顯示滑塊與制動部尚未 結合的狀態 第六圖為一較佳實施例之另一剖視圖,主要顯示滑塊與制動部 結合的狀態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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