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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1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曾啟謀熊誦梅蔡如琪

原告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 Couture)
代表人
韓特安特朗斯(Hien Tran Trung)
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1年3 月14日以「Koradior」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鞋;腰帶;泳衣;滑水裝;初生嬰兒服;嬰兒褲;帽子;襪子;服飾用手套;披肩」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36843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1 年9 月16日起至111 年9 月15日止。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前揭商標法之規定,以102 年11月20日中台異字第101099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7 月8日經訴字第103061068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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