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11號
- 原告
-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 Couture)
- 代表人
- 韓特安特朗斯(Hien Tran Trung)
- 訴訟代理人
- 曾怡敏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1年3 月14日以「Koradior」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鞋;腰帶;泳衣;滑水裝;初生嬰兒服;嬰兒褲;帽子;襪子;服飾用手套;披肩」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536843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101 年9 月16日起至111 年9 月15日止。嗣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並未違反前揭商標法之規定,以102 年11月20日中台異字第1010994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3 年7 月8日經訴字第1030610684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大陸地區深圳市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